碰瓷行为定性的方法(指导意见对碰瓷)
碰瓷行为定性的方法(指导意见对碰瓷)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碰瓷’属于社会的一项‘顽疾’,‘两高一部’通过《指导意见》对不同性质的‘碰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应该是首次专项对不同性质‘碰瓷’行为进行有效区分和定性,对于各地统一司法尺度有较为积极的作用。而且,鉴于‘碰瓷’行为的即时性特点,《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时出现场以及及时串并案侦查等,充分体现了‘两高一部’对‘碰瓷’行为的严打姿态。”原属北京方言的“碰瓷”,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如今,更多用来指称那些故意“设局”骗取赔偿的勾当。近年来,“碰瓷”一词更是频频在新闻中出现。从扶起摔倒在地的老人被讹,到伪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从单一的个体“碰瓷”,到发展为有组织的“碰瓷”组织、黑恶势力;从偶尔“碰瓷”到以“碰瓷”为生……“碰瓷”不仅成了司机的噩梦,也是社会的毒瘤。如果任由这种敲诈勒索的恶行逍遥法外、横行无忌,不仅
文 | 本刊记者 杨帆
2019年10月21日,江苏的崔先生驾驶汽车由上海返回昆山,途经沈海高速时,突然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了意外。画面显示,白色轿车实际上早就瞄上了崔先生的车,在跟随了一段路之后,发现崔先生有变道动作,就同时缓慢靠近,并降下车窗弹射不明物体。就在崔先生下车查看之际,白车司机趁其不注意,在崔先生的车辆上用工具摩擦出一些痕迹,让其误以为确实与对方车辆发生了碰撞。经过半个月的缜密侦查,警方在江苏、湖南等地成功抓获“碰瓷”团伙的8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车辆两辆。经查证,8名犯罪嫌疑人分属两个诈骗团伙,总共作案130余起。
近年来,类似上述“碰瓷”的案件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以来,仅北京警方就已打击处理利用交通事故“碰瓷”的违法犯罪人员74人。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并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从“约定俗成”到“准确界定”
原属北京方言的“碰瓷”,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如今,更多用来指称那些故意“设局”骗取赔偿的勾当。近年来,“碰瓷”一词更是频频在新闻中出现。从扶起摔倒在地的老人被讹,到伪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从单一的个体“碰瓷”,到发展为有组织的“碰瓷”组织、黑恶势力;从偶尔“碰瓷”到以“碰瓷”为生……“碰瓷”不仅成了司机的噩梦,也是社会的毒瘤。如果任由这种敲诈勒索的恶行逍遥法外、横行无忌,不仅会让无辜者蒙受损失,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更会动摇社会信任,污染社会风气,衍生一系列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此前有媒体报道,北京一男子佯装腿瘸“碰瓷”专车司机2000元得手后,返回原路口继续等待,不想却与专车司机再次相遇。司机报警。男子被揭穿后,还被发现是一名惯犯,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长期以来,“碰瓷”成为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首次进行了明确定义:即“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据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指导意见》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毋庸置疑,对“碰瓷”行为的准确界定,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碰瓷’属于社会的一项‘顽疾’,‘两高一部’通过《指导意见》对不同性质的‘碰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应该是首次专项对不同性质‘碰瓷’行为进行有效区分和定性,对于各地统一司法尺度有较为积极的作用。而且,鉴于‘碰瓷’行为的即时性特点,《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时出现场以及及时串并案侦查等,充分体现了‘两高一部’对‘碰瓷’行为的严打姿态。”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实践中,由于“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多个罪名,长期以来,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各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
为此,《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并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列举了多项实践中常见的“碰瓷”行为。如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等等。此次《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并分类予以明确。据介绍,“碰瓷”常见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通过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例如,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乘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相关人士表示,诸如此类的规定,体现出执法部门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有助于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条根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处理‘碰瓷’案件也能做到定罪量刑适当。但是,该原则毕竟很抽象,法官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根据案情和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符合性的判断。”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钱红英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指导意见》出台前 ,由于法官个体素质和对法律适用的能力有差异,有时还存在不容易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即使区分了,法官有时也会觉得心里不踏实。《指导意见》是具体的、极具操作性的规定,在《指导意见》的指引下,法官可以很快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且,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争议,节省办案时间。”
“依法严惩”与“宽严相济”
“碰瓷”的背后黑影绰绰,有着强烈的违法动机。对于这一丑恶行为,只有高悬法律的利剑,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匡扶正义,重构风清气正的社会。
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1月13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专门“碰瓷”酒驾司机的涉恶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在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期间,纠集并伙同被告人韩某、阮某(因未成年另案处理)招募了被告人李某、周某、吴某、朱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在酒吧门口物色多辆可能酒驾的汽车,驾车跟踪,伺机撞击,后以报警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害怕酒驾被交警处罚的恐惧心理,敲诈财物。从2018年11月下旬至案发,该团伙选择作案目标车辆至少12辆,撞击成功8辆(其中一辆系非酒驾车辆),其中成功敲诈7次共计7.32万元,敲诈未遂一次2万元,致被撞8辆汽车损坏共计1.3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一起实施盗窃4次。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纠集并伙同被告人韩某等人分别招募了被告人李某、周某、吴某、朱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物色作案对象,多次通过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蒋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指导意见》特别提到,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这既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有针对性地预防“碰瓷”犯罪职业化。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相关媒体发表评论认为,人民群众之所以对“碰瓷”深恶痛绝,是因为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一些受害人稀里糊涂被坑,另一些人“被打掉牙只能往肚子里咽”。“无妄之灾”令受害人面临经济和财产损失,故意制造的事故更可能对人身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碰瓷”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极大伤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更需高压震慑以儆效尤。
需要指出的是,强化对“碰瓷”违法行为的打击,并不等于要不加区分地“严打”,其首先还是得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周加海介绍说,《指导意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如一些“碰瓷”行为的界定就需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边界,不能一味谋求“刑事化”解决。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保存证据 勇敢维权
法律制度的落实到位,既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更需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长期以来,“碰瓷”现象之所以屡治不绝,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受害者在遇到“碰瓷党”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进行处理。受害人宁愿多花一些钱“私了”,也不愿意报警处理,甚至有的受害人在警方询问时,也不愿吐露真情。
2020年6月29日14时左右,受害人郑某驾车行经105国道广东省连平县隆街镇百叟村路段时,突然被一名男子超车逼停并告知其撞到了人。超车男子要求郑某驾车掉头返回“现场”处置。郑某回到所谓的“现场”后即有两名自称为“伤者”的男子向郑某索要医药费。郑某正心存疑惑之时,又接到自称是“110警察”的来电,要求受害人尽快私下赔偿解决,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为求花钱消灾,郑某最终妥协并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伤者”8000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这伙人作案时分工明确、角色清晰、手法娴熟,选择目标多为单独驾驶车辆的车主。选定目标后,会由团伙成员驾车逼停受害人(目标车主)并谎称其撞了人,诱使受害人入套,随后由其他团伙成员假扮“伤者”索赔。在受害人将信将疑之际,再由另一位团伙成员假扮“110警察”告知受害人“驾车逃逸”将会面临“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坐牢”等处罚,建议车主和“伤者”私下处理。不少车主受惊吓后都会慌神,往往选择赔钱私了从而上当受骗。
专家表示,发生交通事故或怀疑遭遇“碰瓷”事件,特别是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受害人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保存好行车记录仪等留存的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切不可听信他人之言选择“私了”。《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人们有必要对其认真研读,将“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方法牢记于心,在受到“碰瓷党”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碰瓷党”才没有立足之地。
“不过,当‘碰瓷’案件被立案侦查以后,此时,如果被害人提出愿意私下解决,这应当属于刑事谅解的范畴。”钱红英法官对本刊记者表示,如果“碰瓷”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得以化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碰瓷”行为人的可谴责程度有所降低,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分工配合 联手惩治
《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并构建了制度框架,无疑是法律对现实的有效跟进。然而,要想对屡屡“碰瓷”的另类“戏精”们实施精准打击,公、检、法办案部门之间如何实现有效的分工配合是关键。
“公安机关将强化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提升一线民警发现、应对和处置‘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能力。”孙茂利介绍说,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020年1月13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蒋某等6人“碰瓷”酒驾司机的涉恶案件 摄影 罗锦雯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在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一方面将强化立案监督,依法从严惩治,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将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批捕起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对于人民法院将如何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周加海表示,首先是依法严惩“碰瓷”犯罪。“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此类犯罪总体上要体现严惩精神。“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其次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后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案件审判,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在遇到“碰瓷”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2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8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