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封式防爆器内部结构(液浸型o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要求)
水封式防爆器内部结构(液浸型o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要求)a)保 护级别“ob"(EPL Gb或Mb);或由液浸型“o”保护的电气设备应为:)注:符合GB 3836.1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要求 认为也符合相关工业要求。GB/T 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是对这些工业要求的补充。4.2保护级别和电气设备的要求4.2.1保护级别
液浸型“o”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要求(GB/T 3836.6-2017)
4.1总则
液浸型“o”保护的Ex设备或Ex设备部件浸入到保护液体中的方式,应使其不能点燃保护液体液面 上或外壳外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Ex设备的结构应保证有足够的保护液体。根据预期设备保护级别的要求 可采用监控装置、指示器或带有自动关断开关的液位控制安全装置 保证有足够的液体。
注:符合GB 3836.1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要求 认为也符合相关工业要求。GB/T 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是对这些工业要求的补充。
4.2保护级别和电气设备的要求
4.2.1保护级别
由液浸型“o”保护的电气设备应为:)
a)保 护级别“ob"(EPL Gb或Mb);或
b)保护级 别“oc"(EPL Gc)
除非另有规定 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保护级别。
4.2.2“ob"保护级别的要求
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采用液浸型保护的设备和元件 在正常工作和预期故障条件下不具有点燃能力,应为保护级别“ob"(EPL Gb或Mb)。
应按照4.7的要求 配置液位显示装置。
保护级别“ob”液浸型开关装置应符合下列附加要求:
a) 当采用密封外壳时 外壳应进行6.1.1规定的过压试验 试验压力为4倍规定压力;
b) 电气设备内在保护液体中运行的开关装置 若每个触点的额定容量不大于2 kVA 则不需要进行其他试验。如果开关装置每个触点的额定容量大于2kVA 按照6.1.5的要求进行试验时 压力升高或过量的分解物不应使保护型式失效;
c)设备应适用于32kA的预期短路电流 规定预期短路电流值较低的情况除外。
超过1 000 V的隔离开关和手动分接选择器 应能锁定 并应设置第7章i)要求的警告标志。此外,说明书中应包含其使用信息。
4.2.3 “oc”保护级别的要求
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采用液浸型保护的设备和元件 在正常工作和预期经常出现的故障条件下不具有点燃能力,应为保护级别“oc"(EPL Gc)。
电气设备内在保护液体中运行的开关装置 若每个触点的额定容量不大于10 kVA 则不需要进行其他试验。如果开关装置每个触点的额定容量大于10 kVA 按照6.1.5的要求进行试验时 压力升高或过量的分解物不应使保护型式失效。
4.3开关装置
只有开关工作电压不超过表1规定的交流电压,才允许使用开关装置。直流电压不允许使用开关装置。
4.4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用于浸入到保护液体中的电路和元件 应满足相关工业标准对浸入保护液体前 在空气中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要求。如果相关工业标准给出了不同的污染等级 应认为是2级污染等级。
4.5充装液体的外壳
4.5.1 概述
制造商应制定文件 规定外壳针对于保护液体的耐化学性。
注:本部分不要求验证外壳对保护液体的耐化学性。
对于密封外壳和非密封外壳 应分别进行第6章规定的型式试验。
用于导线端子连接的绝缘套管应视为外壳的一部分 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4.5.2密封外壳
密封外壳的盖与外壳可以连续焊接为一体,也可以采用衬垫密封。如果使用衬垫密封,盖应采用符合GB3836.1规定的特殊紧固件紧固。
采用密封外壳的设备应配置泄压装置。泄压装置应由液浸型设备制造商永久固定 并安装在液浸型设备内 动作压力至少应为10 kPa。制造时永久密封的外壳 如果在打开后不能留下可见痕迹(证据),则外壳应不能打开。此类型外壳应按照第7章c)标识。
注:打开外壳时能够留下可见证据的适宜技术:如焊接.钎焊、粘结接合面、铆接、粘接螺钉或铅封螺钉。
4.5.3非密封外壳
非密封外壳的结构应能使保护液正常运行时产生的气体或蒸汽通过呼吸装置逸出 呼吸装置中应有合适的干燥剂。制造商应规定干燥剂的维护要求。
4.5.4呼吸装置或泄压装置排出口
对于非密封设备的呼吸装置或密封设备的泄压装置 其排出口应向下设置 并且至少应具有GB/T4208规定的IP66防护等级。
4.5.5
预期打开的外壳设计可打开的外壳采用的密封方式 应在设备修理、重新充液和重新密封时 不会对外壳造成损坏。
此类型外壳应按照第7章d)标识。
4.5.6确定保护液体最大/最小参数
应规定下列参数:
a)保护液体最高和最低液位;
b)工作时设备对于水平面的最大倾斜角度。
4.6 浸入深度
无论内部设备方向如何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应浸入至可能的最低液位以下 浸入深度应符合表2规定。
4.7保护液体的液位显示
4.7.1概述
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液位显示装置 以便在运行中方便检查每个单独充装液体的腔体液位。
正常工作时保护液体允许的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按照第7章e)标识 并考虑在制造商规定的环境温度范围内 由于运行温度变化造成的膨胀和收缩。
液位显示装置应按照第7章f)标识 用于显示在制造商规定的充液温度条件下充液时 电气设备应充装的液位。或者 在相邻处设置标牌 详细规定充液条件。
考虑在制造商规定的环境温度范围内 由于运行温度变化造成的膨胀和收缩 液位显示装置的位置 应保证保护液体可能显示的最低液位不能低于4.6规定的值。制造商应制定文件 说明在与保护液接触时 透明件能保持其机械和光学性能。
对于非密封设备 可采用液位尺 在正常运行时,液位尺固定在测量位置 并保证符合4.5.1的要求。在相邻处应按照第7章g)设置警告标志。
4.7.2远程液位显示
如果采用远程液位显示器 开关元件位置应低于传感器元件的位置至少表2规定的值 或者应采用另一种适用的防爆型式保护。如果制造商未提供远程液位显示器 应按照GB3836.1的标志要求 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 并且防爆合格证规定的特殊使用条件中应规定用户需要的所有信息 以确保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7.3保护级别“ob”的安全装置
对于带有开关装置的保护级别“ob”设备 液位安全装置应监控保护液体液位,并在液位降低到允许的最低液位以下时,自动切断电源。安全装置的开关元件位置应低于安全装置的传感元件位置至少表2规定的值,或者应采用另一种适用的防爆型式保护。如果制造商未提供安全装置 应按照GB 3836.1的标志要求 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 并且防爆合格证规定的特殊使用条件中应规
定用户需要的所有信息,以确保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注:这些应用中的安全装置故障容差通常为0 安全完整性等级为SIL 1。此种安全装置的要求在EN 50495中给出。
4.8温度限制
4.8.1概述
设备或设备部件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等于4.8.2或4.8.3测定的温度二者之中的较低值。
4.8.2最高表面温度
保护液体自由表面的温度或电气设备表面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接触的任意一点的温度 不应超过温度组别规定的温度限值或最高表面温度。任何情况下 温度不应超过200°C。对于I类设备,温度不应超过150 °C。
4.8.3保护液体的闪点
保护液体的闪点(闭口杯法测量)至少应比保护液体自由表面的温度以及浸入液体的内部元件的温度高25 K。
4.9液浸型设备的现场布线连接
液浸型保护型式不适合现场布线连接。应采用绝缘套管穿过设备外壳进行连接。不准许采用直接引人。
应采用适用的保护型式对现场布线连接进行保护。
4.10外壳的结构部件
4.10.1操作杆、轴等
如果外壳有操作杆、轴等,密封外壳应进行6.1.1和6.1.2规定的试验,如果是非密封外壳 应进行6.1.3规定的试验。试验时这些部件应安装在样品上。在进行6.1.1和6.1.2规定的试验之前 密封外壳上的操作杆或轴 应先运行500次。
4.10.2排液装置
排液装置应用特殊紧固件紧固 并防止意外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