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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精准施策(因企施策促和解)

对企业精准施策(因企施策促和解)民事和解制度不仅广泛适用于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执行阶段,也适用于破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这是破产案件适用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据。在经办法官指导下,管理人与债权人经多轮沟通协商,债权人同意与债务人和解,并就偿债方案及后续经营等问题达成一致,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债权清偿比例达57%。公司渡过债务危机后恢复经营,生产线继续生产饼干、烘焙类糕点,部分职工已表示愿意继续留在该公司从事生产劳动。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唯康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食品加工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于2020年7月被裁定破产清算。经审理,唯康公司主营业务效益良好,现有6个有效食品类知识产权和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因盲目扩张生产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境

广州破产法庭“因企施策”

积极贯彻“六稳”“六保”工作要求

灵活运用民事和解和破产和解

有效化解债务危机

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债务危机

唯康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食品加工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于2020年7月被裁定破产清算。

经审理,唯康公司主营业务效益良好,现有6个有效食品类知识产权和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因盲目扩张生产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境。现有20位职工债权共计42万余元、5户普通债权281万余元未能清偿。如清算拍卖,依法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后,普通债权人清偿额为0。若能促成债务人继续经营,债权清偿比例将大幅提高,债务人也能获得新生机会,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远超被清算价值。

在经办法官指导下,管理人与债权人经多轮沟通协商,债权人同意与债务人和解,并就偿债方案及后续经营等问题达成一致,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债权清偿比例达57%。公司渡过债务危机后恢复经营,生产线继续生产饼干、烘焙类糕点,部分职工已表示愿意继续留在该公司从事生产劳动。

对企业精准施策(因企施策促和解)(1)

破产法官手记

民事和解制度不仅广泛适用于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执行阶段,也适用于破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这是破产案件适用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破产案件中,要想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面临着多重困难,一旦成功却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在破产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较为简便的程序和低廉的成本,积极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和解,不仅能帮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化解债务危机,脱困重生,同时也能保住就业,尤其适合债务关系简单、缺少外界资金进入的中小微企业。

破产和解整体处置财产,提高债权回收效率

凯旋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于2021年3月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凯旋公司债权总额为2亿余元,唯一资产为137处机动车位,评估价值为6千万余元。若破产清算,上述车位将被零散出售,不仅处置价值将大幅贬值,变价时间也将无限拉长,债权清偿率较低。

对企业精准施策(因企施策促和解)(2)

合议庭根据《广州中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办法(试行)》,指导管理人优先考虑整体处置凯旋公司资产,积极招募投资人。最终,经招募,确定某公司一次性现金购买凯旋公司全部137处车位,出售款项用于清偿债权。凯旋公司据此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转为和解程序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合议庭经审查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并转入和解程序。

经过努力,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全票通过。2022年2月25日,市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根据和解协议,职工债权得到100%现金清偿,普通债权以现金清偿完毕。

破产法官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破产和解程序是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相较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更为灵活,成本更为低廉,更有利于拯救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本案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程序的预防功能,避免了债务人的资产被零散出售,同时也保障债权得以及时清偿。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和解协议在保障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同时,大幅提升了普通债权清偿率,充分体现了当代破产法重视维护多元利益的价值取向

对企业精准施策(因企施策促和解)(3)

积极促成破产前调解,维护企业经营能力

顺茂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主要经营业务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设计等。因不能清偿到期工程款,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审查过程中,经办人了解到,顺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经营多家企业,如顺茂公司“破产”,该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其他公司也将面临信任危机。

该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偿还顺茂公司的欠款而避免被破产清算。在此情况下,经办法官主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清偿申请人的200万元债权,顺茂公司得以避免进入破产程序,继续经营

对企业精准施策(因企施策促和解)(4)

破产法官手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要求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破产“污名化”仍然存在的社会背景中,对于有经营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个别性的资金短缺的企业,广州破产法庭在破产审查期间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债务宽限或展期、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而解除债务人的临时性、阶段性财务危机,给债务人一个喘息的机会,避免其因暂时困境或个别债权未能清偿而轻易进入破产。本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较为强烈的继续经营意愿,不愿意自己的企业被“破产”。经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加强破产程序前调解工作,在破产审查程序中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市法院秉承“将人民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的破产审判理念,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因企施策”,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保全企业存续方面的作用,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广州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适用破产和解程序14件,实行破产前调解249件,使263家企业免予进入破产清算

来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广州破产法庭

通讯员 | 张静怡

责 编 | 钟远东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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