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可以做担保人吗(民办公益机构为保证人)
公益机构可以做担保人吗(民办公益机构为保证人)裁判观点:【典型案例】二、保证合同无效后应根据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承担银行等信贷机构与非营利民办公益机构订立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该民办学校或医院是否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这个问题是债权人重点关注问题。《<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为保证人的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依此规定,债权人与不得为保证人的非营利民办公益机构订立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且该民办公益机构不承任何担赔偿责任。但是,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仅保留了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删除了该第3款规定。《<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生效版)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
关于保证人主体问题,有些信贷人员采取两个极端,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学校、医院等公益法人一律不能作为保证人,不分公立和民办;另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公办的公益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民办的则可以。这两种观点都不严谨,都存在理解错误的地方。本文重点梳理一下哪些公益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承担哪些风险,哪些机构则可以作为保证人。
一、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未明确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机构一律不得作为保证人。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其所定保证合同有效,有的法院则持相反裁判观点。《民法典》对该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依照《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以公益为目的营利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民法典》第683条属于禁止性规定,银行等信贷机构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应认定无效。反之,若上述机构属于营利性,则所签保证合同有效。
二、保证合同无效后应根据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承担
银行等信贷机构与非营利民办公益机构订立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该民办学校或医院是否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这个问题是债权人重点关注问题。《<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为保证人的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依此规定,债权人与不得为保证人的非营利民办公益机构订立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且该民办公益机构不承任何担赔偿责任。但是,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仅保留了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删除了该第3款规定。《<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生效版)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与不得为保证人的主体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无效的保证合同与其他无效保证合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适用的规则一样,应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免责。
关于不具有保证人资格又与银行等信贷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一般情况下双方是均有过错的。银行作为专业的机构信贷应当严格审查且有能力查清保证人是否系非营利公益机构,显属具有过错;而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机构明知自身不得作为保证人仍放任自己的行为与信贷机构签订保证合同,也具有过错。故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法院可判令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要在二分之一范围内,法院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各地法院判决的比例尺度有所不同。
【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
ZJ双语学校应承担案涉《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酌定ZJ双语学校责任范围为ZJ投资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案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97号。
裁判说理:
判断ZJ双语学校是否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应以其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为要件 对此应综合审查其登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现有民办学校有权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学校接受的捐献、收取的学杂费的收支结余 归学校集体所有。JZ双语学校从事办学活动 依法有权向接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收取费用是其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的经济基础 并不能因收取费用而认定其从事营利活动。营利性法人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的重要特征 不是“取得利润”而是“利润分配给出资人”。ZJ双语学校系以公益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法人 依据《担保法》第9条规定不得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无效。故ZJ双语学校应承担案涉《保证合同》及保证条款无效的法律责任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酌定ZJ双语学校责任范围为ZJ投资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非营利性机构可有条件的作为抵(质)押人
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禁止抵押的财产一般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实验设备、医疗门诊大楼、住院部、X光机、CT机、化验仪器等等。但是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抵押(质)人: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承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如幼儿园的小卖部、学校的商店、医院办的农副产品基地,是可以抵押的;又如以公寓收费权、医院收费权等各种收费权作为质押。
四、判断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关键看登记机关和登记内容
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相对于公办仅仅是投资渠道的不同,前者由民间出资,后者由国家出资。但是民办教育或民办医疗等民办公益机构从社会属性上看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如何有效区分公益性机构系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认定非营利法人还是营利法人,一是看登记机关,在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往往是非营利法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般是营利法人。二是看登记内容。注意审查该公益机构的营业执照关于机构属性显示为营利还是非营利。三看利润分配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297号裁判文书中关于营利性认定的问题上认为,营利法人区别于非营利法人的重要特征 不是“取得利润”而是“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该观点从民办机构实际运行上审计其是否有分配给投资人利润的事实,进而认定其性质。
民办学校和医院营利与非营利登记图示:
五、实务提示
提示一:银行等信贷机构与民办公益组织签订保证合同要慎重。银行应重点审查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和登记信息,若登记为营利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提示二:银行未审查即订立保证合同的补救措施。若未审查登记情况,签订了保证合同,事后知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可申请法院审计利润是否分配给了出资人(或股东),若存在以实际利润分配否定登记的假象,银行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有效,且投资人(股东)在取得的分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