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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只能由什么构成(罪名解读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只能由什么构成(罪名解读徇私枉法罪)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不严格遵守司法秩序,不秉公执法,徇情、徇私枉法追诉和裁判,将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损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降低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对于此类犯罪的查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充分认识到徇私枉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应做到依法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第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强配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出现。第三,要坚决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坚决自觉抵制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对确已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处理。第四,要加强对徇私枉法犯罪的刑罚处罚执行工作。徇私枉法罪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构成要件: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陈某某是A县公安局森林分局B乡森林派出所所长。某天,该乡C村的邱某某指使组织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杉原木,B乡林业工作站发现后将此事报告给陈某某,后又将相关书面材料移交至B乡森林派出所进行查处,邱某某找到陈某某交代其未经许可砍伐杉原木的事实,并请求陈某某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明知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碍于情面而故意隐瞒事实,不将此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几个月后,A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到C村进行伐区质量抽查,发现此伐区杉木被无证砍伐事实,在得知该滥伐林木事件已移交给B乡森林派出所查处后,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向陈某某了解情况,并要求该所抓紧调查处理,陈某某以“正在调查”进行搪塞,且一直未依法提请立案、侦查。邱某某得知市林业局过问此事后,担心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先后两次请陈某某吃饭喝酒并为自己滥伐林木一案进行说情,陈某某在接受邱某某吃请后,直至案发仍未对邱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也未向上级报告,致使邱某某等人未被刑事追诉。

陈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漫画解读】

徇私枉法罪只能由什么构成(罪名解读徇私枉法罪)(1)

【分析点评】

徇私枉法罪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构成要件: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的行为,具体包括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三种类型;再次,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时系A县公安局森林分局B乡森林派出所所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其接受邱某某的请客和说情,对于邱某某指使他人无证砍伐杉原木的滥伐林木行为本应提请立案侦查,却故意违背法律,采取隐藏事实的手段,予以包庇使其免于追诉,是典型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徇私枉法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对于这一行为其显然是存在故意的,主观要件亦符合,因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不严格遵守司法秩序,不秉公执法,徇情、徇私枉法追诉和裁判,将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损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降低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对于此类犯罪的查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充分认识到徇私枉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应做到依法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第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强配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出现。第三,要坚决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坚决自觉抵制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对确已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处理。第四,要加强对徇私枉法犯罪的刑罚处罚执行工作。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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