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的起算(关于诉讼时效的四个实务问答)
不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的起算(关于诉讼时效的四个实务问答)以上据《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内容简化而成。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5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对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由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本就很长,且法律明确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因此,对其再适用中止、中断的意义已经不大。且如果适用中断,再重新起算20年,也严重制约时效制度功能的发挥。为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适用中止、中断。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延长,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相较于民法通则第137条的标点符号调整。民法通则第137条但书中“有特殊情况的”前面为句号,而民法典中则为逗号。有观点认为,这就意味着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第2款“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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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诉讼时效领域中的部分实务问题,特选取《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相应内容,以问答形式推送,欢迎了解:
问:一、民法上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能否延长?20年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或中断?
答:民法典第188条就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则作了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但民法典并未明确这两种时效期间是否均可适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规定。一般而言,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延长也没有疑问。实践中,存在疑问的主要是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延长,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
对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由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本就很长,且法律明确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因此,对其再适用中止、中断的意义已经不大。且如果适用中断,再重新起算20年,也严重制约时效制度功能的发挥。为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适用中止、中断。
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延长,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相较于民法通则第137条的标点符号调整。民法通则第137条但书中“有特殊情况的”前面为句号,而民法典中则为逗号。有观点认为,这就意味着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第2款“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仅适用前面的最长诉讼时效。但也有观点认为,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普通时效期间可适用延长,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可以延长,因此,虽然民通意见已失效,但第175条第1款仍具有参照价值,即普通诉讼时效也可延长。为解决分歧、统一认识,在结合民法典文义的基础上,征询立法机关意见后达成共识 ,认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综上,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延长,以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的问题,《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1款已作出回答,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5条则参考了该规定。
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5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以上据《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内容简化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