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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为什么还得找人签字(代签名的情况下)

退保为什么还得找人签字(代签名的情况下)本篇内容会得罪退保黑产,我在这里只做公益分享,只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全额退保”来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而其他情况无法“全额退保”。有的人买保险被骗想维护个人权益,......我想说在前面的是,

这是我在2022年的第27篇原创内容。

“全额退保”在保险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

有的人打着“代理退保”的名义行着诈骗的行当,

有的人觉得自己的保险没用想要逃避损失,

有的人买保险被骗想维护个人权益,

......

我想说在前面的是,

只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全额退保”来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而其他情况无法“全额退保”。

本篇内容会得罪退保黑产,我在这里只做公益分享,

也希望有同样遭遇的人能少走些弯路。

退保为什么还得找人签字(代签名的情况下)(1)

2012年6月,汪某投保新华人寿的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其中业务员在投保单中代签抄写。

2012年至2020年,汪某正常缴纳续期保费。

2020年底,汪某以欺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的保费。

业务员存在代签名的情况,而汪某认为这是欺诈行为,因此保单无效,这种说法站的住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而由代理人代为签字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由于汪某已经缴纳了后续几年的保费,该行为视为对“代签名”的追认,故不存在欺诈一说,该保单并不会因为“代签名”而无效!

既然保险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又如何来维护个人的权益呢?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做提示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该内容需要在投保时向汪某做提示和明确说明。

由于存在业务员代签名的情况,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尽了提示说明责任,故而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最终因为“现金价值条款”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已交保费退还保费!

投保人汪某其实在2018年到2020年之间,一直都在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如果有人早点告诉她这些,也就不用绕那么多弯路......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

“代签名”并不会影响保单的效力问题,如果想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应该从“免责条款无效”的角度出发去要求退还已交保费!

本篇内容只做公益分享,

也希望有同样遭遇的人能少走些弯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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