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改成什么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改成什么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比如张三不想活了就去报案,说我杀死了一个流浪汉,他叫李四,但是又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佐证。虽然现在找不到李四,但是没有其他任何的佐证,比如说犯罪工具、血迹、尸体之类的,也无法给张三定罪。理由很简单,被告人的供述只是一种言辞证据,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有可能一心求死、今天供了,但是到明天反悔了又翻供了,这就让人难以处理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八种刑事案件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只是其中的一种。换言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情况并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或者决定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当然没有道理了!事实上还恰恰相反。
虽然这句话在某种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内流传甚广,但并不代表就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在科技手段日益先进、侦查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
其实,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涉及到证据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被告人供述只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八种刑事案件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只是其中的一种。
- (一)物证;
- (二)书证;
- (三)证人证言;
- (四)被害人陈述;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六)鉴定意见;
-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换言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情况并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或者决定性依据。
2.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理由很简单,被告人的供述只是一种言辞证据,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有可能一心求死、今天供了,但是到明天反悔了又翻供了,这就让人难以处理了。
比如张三不想活了就去报案,说我杀死了一个流浪汉,他叫李四,但是又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佐证。虽然现在找不到李四,但是没有其他任何的佐证,比如说犯罪工具、血迹、尸体之类的,也无法给张三定罪。
再比如张三是个惯偷,他被抓获以后。就承认说我入户盗窃了10家。但是到现在为止只有8家报案,另外两家住在什么地方,张三也说不清楚。由于没有被害人的报案,也无法确定事实的真伪,所以只能认定8起。
3.没有被告人供述,也可以定罪这也就是某些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后的心态了,觉得我就是死不承认,肯定没有事!
但是,只要有其他的证据佐证事实的发生,拒不认罪是没有任何好处的。
比如,张三涉嫌入户盗窃被抓获,张三说我从来没去过那家,但是在被害人的屋里提取到了张三的指纹,或者在张三的住处搜查出了被害人家里丢失的物品,而张三又不能说出任何合理的理由。
这种情况下,给张三定盗窃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4.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这句话其实就是坦白从宽的真实含义所在了。
刑法第67条规定了坦白的认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一般的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而特殊坦白,甚至可以减轻处罚。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添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结合两高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30%以下,而如果同时具有退赔退赃的情节,最多的可以减到刑期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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