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培训机构不过全退有什么后果(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培训)

培训机构不过全退有什么后果(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培训)(配图来源于网络)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张先生与培训机构于2013年8月签订的培训机构课程注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应为合法有效,并应据此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注册协议第二条第4款应理解为合同双方对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第5款应视为合同双方约定在注册超过20个工作日后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且该情况下不存在约定解除条件,但上述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庭审中,张先生主张想退学、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对培训机构的教学效果不满意、没有信心,但其自始未能明确指出培训机构在教学效果方面或教育培训方式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仅单

因要求退还学费未果,张先生将某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退还学费2480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13年8月他与培训机构签订了《注册协议书》,约定培训机构为他提供英语培训服务,课程等级从W1到A3,学习期限自2013年8月11日到2015年8月11日,学费24 800元。2014年3月他由于工作原因到重庆上班,且重庆没有该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故他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培训机构坚决不允许,他于2014年3月3日被逼签下《合同变更申请表》,变外教现场授课为三年多媒体学习,课程冻结一年,合同期限变更为自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但自2014年3月3日装载了培训机构的多媒体学习软件后,只登陆成功一次,之后再不能成功登陆,使他到目前为止一直无法正常学习,英语水平一直无法获得提升,他已对培训机构的课程失去所有信任。

培训机构辩称,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退还其全部学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权利义务第4、5条约定了退费时间和退费要求,张先生的申请不符合该要求。其次,张先生在校期间一共上过16节面授课,多媒体的学习时间也是13小时12分钟,鉴于张先生已经上过这么多课,怎么体现他方没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张先生对其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他方认为张先生在恶意解除合同。

庭审中,经当庭演示,张先生使用密码0007进行登陆后,登陆页面提示“无效登陆”。培训机构解释:无效登陆的原因就是账号不对。张先生更换密码为0008后,仍然无法正常登陆。后经技术人员提示,张先生使用其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字成功登陆。但进入之后,系统提示“需要更新,可以使用”。培训机构表示,随时可以进行更新,主服务器24小时都开着,正常的话几分钟就可以完成,对电脑硬件没有要求,不需要更新电脑硬件。但经法院询问,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更新,也不需要技术人员协助进行更新,因为其本身不想再继续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张先生与培训机构于2013年8月签订的培训机构课程注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应为合法有效,并应据此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注册协议第二条第4款应理解为合同双方对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第5款应视为合同双方约定在注册超过20个工作日后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且该情况下不存在约定解除条件,但上述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定解除权。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想退学、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对培训机构的教学效果不满意、没有信心,但其自始未能明确指出培训机构在教学效果方面或教育培训方式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仅单纯表示“不满意、没有信心、不想在被告那里学习了”,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对于张先生在庭审中反映的多媒体课程系统无法正常登陆问题,经培训机构技术人员当庭演示,系因张先生输入的登陆密码错误和未及时进行更新所致。经法院当庭询问,张先生亦明确表示不需要培训机构技术人员帮助进行系统更新,也不会自己主动更新,因为其不想再继续学习了。故从张先生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其申请冻结课程、变更合同的整个过程可知:首先,张先生在注册之后的半年内,其陆续存在上课记录,亦即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一直在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内并未提出过退学申请;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先生提出要求冻结课程和变更合同的原因均为其自身主观因素,主要原因是其工作变动,无法保证学习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先生虽主张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培训机构提供的学习资源无法满足其需求、通过多媒体学习达不到效果,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亦不能证明其存在符合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情形,故张先生现提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学费24 800元之诉请,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对此不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配图来源于网络)

培训机构不过全退有什么后果(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培训)(1)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