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收养法对于办理地的规定(原来你不知道的是)

收养法对于办理地的规定(原来你不知道的是)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最近,一条“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的热搜榜。关于送养、收养的一系列问题,也进入大家的视野。

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收养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怎样的呢?

今天,青羊民政就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收养法对于办理地的规定(原来你不知道的是)(1)

收养人,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依无靠的孩子,不是你想收养就能收养的!

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限制,我国《收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确立收养关系,这些手续不能少!

收养孩子,要受《收养法》约束,不能只有爱心没有手续。

我国《收养法》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变化大!

收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双方不仅有了新的身份,而且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对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变化,我国《收养法》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对于办理地的规定(原来你不知道的是)(2)

因为收养,从相遇到生活在一起,成为不可分离的一家人,是一种难得的“缘分”,希望每一个被收养的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快乐成长。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