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临时占地补偿6号文件(河北石家庄不签协议)
石家庄临时占地补偿6号文件(河北石家庄不签协议)综上,区政府对商贸公司作出的补偿决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而且,根据《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区政府虽然可以作出补偿决定,但必须及时作出。双方僵持长达十年,区政府在2020年3月才作出的补偿决定,违背了及时性原则,而且其采用2010年2月为评估价值时点,显然不符合补偿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商贸公司要求按照周边商品房的价格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根据《补偿条例》的规定,商贸公司与区政府就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区政府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但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程序还是实体上,均应严格依照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依照法院查明的事实,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调查登记表等,没有商贸公司签名,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也系其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形成的,因此程序不
一、案例简介2007年,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要求,对其辖区内的某城中村进行征收改造,某商贸公司位于此次征收的范围内。
2010年2月,区政府第一次就补偿问题与商贸公司协商,但商贸公司认为补偿金额过低,拒绝签订协议,此后,双方陷入僵持长达十年,一直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3月,商贸公司收到区政府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载明,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现根据《补偿条例》规定,按照2010年2月的评估测算,给出补偿金580万元,已提存至街道办,请期限内领取。如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区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拆拆除。
商贸公司认为区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不合理。遂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告答辩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商贸公司要求按照周边商品房的价格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三、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补偿条例》的规定,商贸公司与区政府就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区政府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但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程序还是实体上,均应严格依照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依照法院查明的事实,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调查登记表等,没有商贸公司签名,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也系其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形成的,因此程序不符合规定。
而且,根据《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区政府虽然可以作出补偿决定,但必须及时作出。双方僵持长达十年,区政府在2020年3月才作出的补偿决定,违背了及时性原则,而且其采用2010年2月为评估价值时点,显然不符合补偿条例的规定。
综上,区政府对商贸公司作出的补偿决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四、法院判决
撤销区政府对商贸公司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限其在两个月内重新做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