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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违反了什么(项目标段划分依据是什么)

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违反了什么(项目标段划分依据是什么)2、合同履行期限、自然地理条件限制要求这类项目只有划分标段才能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分别投标。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实际操作中,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划分标段相关规定如下:1、包含多个类型、不同技术规格要求、不同产品的复杂项目

很多项目的工程量太大,承包商难以完成整个项目,便不具备承接能力。此时招标方需要将工程划分为数个标段招标,分配到相对应能力的投标方手上,从而保证施工质量,排除项目独揽,利益私吞等问题。

然而,部分招标方为了规避招标,往往会将项目拆分成多个标段……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划分标段?

关于标段的划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是这么规定的: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实际操作中,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划分标段相关规定如下:

1、包含多个类型、不同技术规格要求、不同产品的复杂项目

这类项目只有划分标段才能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分别投标。

2、合同履行期限、自然地理条件限制要求

比如政策原因需要加快项目进度,只有中标人同时进场开工才能满足工期要求。自然地理奇特,不划分标段没有满足项目的合格投标人。

3、合同规模

规模过大,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过少,不划分标段的话无法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增加合同履行风险。

4、潜在投标人的状况

不划分标段无法达到充分竞争要求。

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违反了什么(项目标段划分依据是什么)(1)

二、属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情况是什么?

我们以一个案例分析。

某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发包时,弱电部分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现弱电部分拟分为两个标段招标,两个标段金额合计超过400万元。这样操作是否属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如果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那么便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但如果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后,依然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便不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招标人需要合理划分标段。

假如划分标段招标后,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建造师资格要求比未拆分标段之前有所降低,那么便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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