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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财税问题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30个财税问题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从会计准则角度出发,您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会计核算就是要准确、及时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等信息。解答: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也是需要考虑残值的。但是,税法并没有对于合理净残值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实务中税务方面的净资产通常就是参照会计核算的净残值。500万以下器具设备一次性扣除的时候,由于税法明确规定是“一次性扣除”,所以就不需要考虑残值。但是,“一次性扣除”是税法规定,会计核算遵照的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固定资产依然需要分期折旧,依然需要考虑残值的问题。问题2:在没有付款,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外包工程可以按完工进度计入在建工程吗?

问题1:汇算清缴时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金额需要考虑残值吗?

会计做账的时候,是考虑了固定资产残值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写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金额需要考虑残值吗?还有500万以下器具设备一次性扣除的时候需要考虑残值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也是需要考虑残值的。但是,税法并没有对于合理净残值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实务中税务方面的净资产通常就是参照会计核算的净残值。

500万以下器具设备一次性扣除的时候,由于税法明确规定是“一次性扣除”,所以就不需要考虑残值。但是,“一次性扣除”是税法规定,会计核算遵照的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固定资产依然需要分期折旧,依然需要考虑残值的问题。

问题2:在没有付款,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外包工程可以按完工进度计入在建工程吗?

解答:

从会计准则角度出发,您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会计核算就是要准确、及时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等信息。

类似的情况,企业购进货物,在没有付款也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会计核算要做“暂估入库”,目的:1.准确、及时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等信息;2.货物购进后,虽然没有付款和收到发票,但是可能已经转售出去或生产领料,不做“暂估入库”就会导致销售成本或生产成本等无法及时结转。

对于外包的在建工程,在没有竣工投入使用前,由于不做“暂估”会计核算并不会对后续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在建工程不折旧),所以实务中对在建工程做“暂估”的情形比较罕见。

但是,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其实也是要“暂估”入账的。

问题3: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对外投资分红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基于会计准则的规定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目前并无专门的会计准则进行规定,实务中一般是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准,同时结合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通常情况下是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代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贷:银行存款

由于国税函[2001]84号规定,该“投资收益”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因此:

1.在收到的当期,先分后税后,自然合伙人需要按规定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合伙人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该“投资收益”收入进行调减。

二、基于税法的规定

由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目前并无专门的会计准则进行规定,因此实务中也有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直接参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由于国税函[2001]84号规定,该“投资收益”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因此有人在会计核算时就在收到的当时直接按照合伙协议的分配约定(比例)直接将该部分收益分配至各合伙人,会计核算也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合伙企业代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贷:银行存款

说明:

两种会计核算方式,经常有人争论孰是孰非。

作为实务工作者,能解决问题就好,争论就留给理论研究大师们吧。

本人不对这两种方式进行推荐,建议根据喜好选择即可。

问题4:请问合伙企业以其控股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对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进行增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请问合伙企业以其控股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对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进行增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适用的具体法规?是否适用财税[2015]41号文?

解答:

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以股权对另外的公司进行增资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旧股权转让和新投资业务的结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不能适用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注:从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性资产的处理,但是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资产处理的优惠政策。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A公司股权的初期投资成本。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自然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5:发放给退休人员福利费能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并不包括“退休人员的福利费”。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后就与企业依法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属于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范围,企业对其发放福利费,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因此,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在为企业服务期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6: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已经折旧了2年,请问我如何确定二手车的折旧年限?

解答:

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需要区分为会计核算的处理与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会计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购入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但是并没有像税法那样明确规定最低年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最长年限,而是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估计,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属于会计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但是,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完全照搬上述规定,可能并不符合实际,因此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只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适当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下面参考一下天津税务局(2019年3月)的回复: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 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已经折旧2年的二手车,税务处理有两种方面:1.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2.汽车的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扣除已经折旧2年,然后在不低于2年内分期折旧。

问题7:分期付款购进无形资产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分期开票付款的无形资产怎么入账,(对方分期开票给我们,我们分期付款)进项怎么处理?

解答:

对于分期付款购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因为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考虑分期付款是否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一、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一)假如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1.购进确认:

借:无形资产(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认)

未确认融资费用(或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次收到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首付款等)

长期应付款(含税的应付款额)

说明:实务中也有对“长期应付款”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同时借方不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分期付款期间,按照内含收益率(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进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或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3.分期付款: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4.分期付款后收到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假如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

如果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如在一年内就全部支付的,则会计核算就相对简单。

借:无形资产(按总付款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次收到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首付款等)

其他应付款(含税的应付款额)

后续就是付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等,就不再赘述。

二、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也就是说,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本就不需要考虑分期付款是否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问题。

因此,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与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分期付款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此处不再赘述。

三、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方分期开具的,在实际收到专票时抵扣进项;

2.如果转让的无形资产满足“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方可能开具的就是免税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且分期付款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核算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会计核算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低于计税基础,导致后期税务摊销金额大于会计摊销金额的,需要做纳税调减。

2.分期付款购进无形资产,付款后再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前期摊销金额中无发票的部分能否税前扣除,容易出现税企争议,建议购进方注意该风险,最好在一年内取得全部的购进发票。

问题8: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研发完成后取得某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解答:

自行研发完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分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因此,对于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处理包括自行研发完成的某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是由企业自行根据情况进行判断,具体是根据该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进行确定。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自行研发完成的某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实务中,为减少税会差异以及纳税调整,通常对自行研发完成的某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保持一致,不得低于10年,多数就是按照10年进行摊销。

问题9:求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会计处理准则出处?

"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通常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采用待摊方式处理"这个出自那款准则的哪一条?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大修理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只能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和“计入当期损益”中二选一,而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超过一年以上的期间内摊销。

30个财税问题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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