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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赔偿标准(限期拆除后复议)

限期拆除决定赔偿标准(限期拆除后复议)3、限期拆除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尚有争议,我认为都能做出合理解释。经裁判文书网查询,海南高院、贵州高院多份判决书显示,多地将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期限亦从做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高级法院均予以确认。4、如果将限期拆除决定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比较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中关于罚款的决定,《道交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亦有限期履行期间,然复议、诉讼的起算时间点毫无疑问为做出罚款决定并送达之日。“限期拆除决定”其实是“决定拆除—限期履行” 的另一种表述,同罚款限期履行是同等之义。

限期拆除决定赔偿标准(限期拆除后复议)(1)

《公路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于违章建筑、构筑、设施,行政机关可以做出限期拆除决定,那么,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期间应当自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还是限期拆除期满之日计算呢?尚有不同理解,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认为应当从决定之日起计算。

限期拆除决定赔偿标准(限期拆除后复议)(2)


史西宁律师说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1、《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因此,从字面理解,起点应当自行政机关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而非自期满之日起算。

2、做出限期拆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在限期拆除的限期内,行政相对人当然拥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如果从期满之日起计算,则必然造成对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诉讼的期限超过60日或者6个月。

3、限期拆除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尚有争议,我认为都能做出合理解释。经裁判文书网查询,海南高院、贵州高院多份判决书显示,多地将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期限亦从做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高级法院均予以确认。

4、如果将限期拆除决定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比较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中关于罚款的决定,《道交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亦有限期履行期间,然复议、诉讼的起算时间点毫无疑问为做出罚款决定并送达之日。“限期拆除决定”其实是“决定拆除—限期履行” 的另一种表述,同罚款限期履行是同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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