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由什么组成怎样搭设(那些年我们一起算过的脚手架)
脚手架由什么组成怎样搭设(那些年我们一起算过的脚手架)综合脚手清单和定额都以建筑面积为单位进行划分,砌筑装饰浇捣脚手费用均在其中,说到底都是费用包干定额,是单价措施费中的总价措施费用项目。 @综合脚手清单以及定额设置的反思? 综合脚手定额中有很多内容,如未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层高超高的浇捣脚手架费用,是应另行套用定额计算的,但是否意味着综合脚手清单之外也须另行计列这些费用清单呢,显然不需要了,综合脚手架清单只按建筑类型和檐高描述项目特征,相应脚手架费用均应考虑在其综合单价中,无需再按定额子目的划分另行增加清单。 但是。 综合脚手定额按层高和檐高划分,如果专业人员如能根据定额的原则划分清单,个人认为是件精益求精的事情。只不过这常常让我产生错觉,清单计价有没有可能走了弯路?其项目划分和计算规则与定额的不匹配其实增加了很多人为制造的障碍,如果一个定额就是一个清单,不也省事?但仔细研究造价改革的脉络,这样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 清单计价中脚手架的缺项问题不能再是死循环?
类似于模板,脚手架的清单缺项也不是不可能,例如说内墙抹灰脚手清单缺项了怎么办?措施费清单缺项问题感觉一直是个死循环一方面说单价措施费结算原则同分部分项,那脚手架缺项是不是应该增加?但另一方面说,结算时出发方案变更,否则不能以招标清单措施项目缺项为由增加费用?理由应该是缺项的措施清单应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可是单价措施费清单和分部分项清单一样是锁死的,没法调?
所以投标人投标时应及时提出质疑,招标人也应及时修正而不是一句投标人自行考虑就搪塞过去,从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角度而言,投标人曾经提出质疑却未得到合理回应,的确发生却又无法报价的脚手架,应予以合理计价。
@综合脚手清单和综合脚手定额是两回事?
综合脚手定额中有很多内容,如未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层高超高的浇捣脚手架费用,是应另行套用定额计算的,但是否意味着综合脚手清单之外也须另行计列这些费用清单呢,显然不需要了,综合脚手架清单只按建筑类型和檐高描述项目特征,相应脚手架费用均应考虑在其综合单价中,无需再按定额子目的划分另行增加清单。
但是。
综合脚手定额按层高和檐高划分,如果专业人员如能根据定额的原则划分清单,个人认为是件精益求精的事情。只不过这常常让我产生错觉,清单计价有没有可能走了弯路?其项目划分和计算规则与定额的不匹配其实增加了很多人为制造的障碍,如果一个定额就是一个清单,不也省事?但仔细研究造价改革的脉络,这样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综合脚手清单以及定额设置的反思?
综合脚手清单和定额都以建筑面积为单位进行划分,砌筑装饰浇捣脚手费用均在其中,说到底都是费用包干定额,是单价措施费中的总价措施费用项目。
那么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问题就来了,既是综合脚手架清单费用 ,按建筑面积计算,那如果业主要求,在合同承包范围之外增加了分部分项工程如内墙砌筑,却还在其单位工程中,那这个砌筑脚手费用增加不增加?
如果业主要求减少了大量的墙体砌筑,那在综合脚手架费用中要不要作相应扣减?
如果业主将其中一部分装饰工程另行发包,综合脚手架费用中的抹灰脚手用不用作调整?
其实按综合脚手清单计算规则,其项目特征就只是檐高和建筑类型 ,项目特征不变,方案不变,是不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综合脚手定额也是个综合包干的定额,不可能再进行拆分,所以不带任何利益角度来看,既然是清单报价,又是费用综合考虑和包干使用,以上情况,综合脚手架费用是不应该调整的,更不应该用单项脚手架的费用去扣减综合脚手架的费用,此实属关公战秦琼。
@单项脚手措施费的困惑
单项脚手措施费定额中有很多计价规定,例如超过3.6米的抹灰应执行满堂脚手定额等等。
清单也是如此
也会根据有关施工规范的要求列出满堂脚手用于抹灰的清单。
然鹅问题在于在一些清单计价结算阶段或者按实结算的工程,会有人提出单项脚手跟综合脚手不一样,可不是包干费用,定额纵然给出了那些规定,那也是根据正常的施工规范,而且结算时也应立足于实际情况。
如给出了满堂脚手用于抹灰的清单或定额,但实际施工并未使用,比如通常采用活动脚手架,那么未发生的满堂脚手清单是否应扣除?从清单计价的角度似乎应扣除,但实际发生的活动脚手架应该增加吗,如本课第一问中的死循环,又不能增加?此类问题实在令人窒息!
所以单项脚手架未必要把具体脚手架形式列入清单
而是应根据脚手架的功能进行划分,如外墙砌筑,内墙砌筑,装饰脚手,浇捣脚手而已,费用可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范围内包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