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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旗舰店都是正品(官方旗舰店正品有保障)

官方旗舰店都是正品(官方旗舰店正品有保障)彭冬梅(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在上海恒坤行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开设于天猫商城的网店“费列罗官方旗舰店”购买了4箱“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食品进口零食礼盒576粒结婚喜糖”,支付货款共计4752元。彭冬梅在购买产品时看到页面宣传“原装进口”,但是收货后发现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分装商上海大昌行储运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进行分装,并非原装进口。法院认为,被告恒坤行贸易公司开设于淘宝天猫商城的费列罗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食品进口零食礼盒576粒结婚喜糖”的商品说明存在误导,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定被告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货款[2]。(二)旗舰店存在产品宣传问题,费列罗官方旗舰店将国内分装宣传为原装进口,一审认定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在网络销售平台经营“无印良品旗舰店”,销售家居产品,并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HOME”、“無印

一、电子商务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官方旗舰店

不知从何时开始,网购平台上涌现出大量的官方旗舰店。官方旗舰店从词义本身来看,店铺可靠度高,很多官方旗舰店也在网店首页中宣称“正品保障”。官方旗舰店的产品一定是正品吗?产品的质量能够保证吗?显然,并不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消费者与官方旗舰店之间围绕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案件,谁应为此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呢?

官方旗舰店都是正品(官方旗舰店正品有保障)(1)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官方旗舰店责任追究

(一)你熟悉的官方旗舰店与你网上购物选择的是同一家吗?“无印良品”和“無印良品”竟然还有区别,“无印良品旗舰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在网络销售平台经营“无印良品旗舰店”,销售家居产品,并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HOME”、“無印良品”标识和含“无印良品”文字的中文企业名称。法院认定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情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其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中文企业名称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上,超出了其权利范围,构成不正当竞争[1]。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类似的司法判例,如关于“韩妙我的美丽日记旗舰店”、“优衣库官方旗舰店”、“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plover(啄木鸟)女鞋旗舰店”等旗舰店实际在销售侵犯真正权利人商标权的侵权产品。部分国外品牌在中国注册商标时间较晚,第三人已在在大陆地区抢先申请这些品牌,所谓官方旗舰店与这些国外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如ETUDE HOUSE在商标申请前都称之为“爱丽小屋”,但因第三人在先申请“爱丽小屋旗舰店”,ETUDE HOUSE只能将该品牌的中文翻译为“伊蒂之屋”。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确认好将要购买的产品是否是打算购买的品牌。

网购平台对旗舰店品牌资质要求较低及近似品牌共存注册是促成了部分混淆性旗舰店共存的局面。在比较常用的天猫和京东购物平台上申请开设旗舰店,可提供品牌资质资料包括: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品牌授权书。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取得的门槛较低,只需满足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即可收到商标局颁发的受理通知书,也就意味着无论商标是否最终取得注册,商标申请人均有权开设旗舰店。其次,商标的保护以相同和类似商品为限,在不同类别和服务上共存着相同或相似度较高的商标。另外,商标近似的主观判断比较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也存在着相似度较高的商标。因此,在网购平台中共存着许多相似度极高的旗舰店名称。

(二)旗舰店存在产品宣传问题,费列罗官方旗舰店将国内分装宣传为原装进口,一审认定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彭冬梅(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在上海恒坤行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开设于天猫商城的网店“费列罗官方旗舰店”购买了4箱“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食品进口零食礼盒576粒结婚喜糖”,支付货款共计4752元。彭冬梅在购买产品时看到页面宣传“原装进口”,但是收货后发现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分装商上海大昌行储运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进行分装,并非原装进口。法院认为,被告恒坤行贸易公司开设于淘宝天猫商城的费列罗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食品进口零食礼盒576粒结婚喜糖”的商品说明存在误导,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定被告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货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若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

(三)旗舰店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旗舰店十倍赔偿

原告白洪通过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网络平台京东商城购买了被告京东世纪公司销售的4台西屋牌空气净化器(型号:ZP9880G),产品宣传为“纯进口滤芯”,而现涉诉商品滤芯仅第二层系进口,构成虚假宣传。原告所述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方开始寻找并确定证据并提供时间间隔相近、同品牌其他型号商品介绍中对该品牌所有商品“假一罚十”承诺的公证书,考虑所购商品下架后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获取相关网页信息,本院对原告主张所购商品在销售时曾作出“假一罚十”承诺予以采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被告京东世纪公司作为销售商为取信消费者、促销商品,单方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由其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有效。判定被告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货款。[3]

部分官方旗舰店作为品牌的经营者,没有做到最基本的诚信经营,在旗舰店中销售真假参半的产品。旗舰店不能保证产品一定为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旗舰店为取信消费者所作出的“假一赔十”承诺,只要自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就可依据该承诺主张赔偿。

三、启示

网络购物平台有越来越多的官方旗舰店,而“官方旗舰店”不能保证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或授权方、也不能保证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亦不能保证产品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应谨慎审核官方旗舰店的经营信息、授权材料是否与打算购买品牌信息一致,尽量避免误认、误购的情形。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90号关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

[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4491号关于“彭冬梅与上海恒坤行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325号关于“白洪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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