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不能栽的三种树是哪三种(农村常说的不栽无主树)
房前不能栽的三种树是哪三种(农村常说的不栽无主树)欢迎订阅农记,一个只说咱农村人故事的“大杂院”言归正传,当初明确“谁造谁有”主要是针对很多具有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农户没有造林能力,而有能力的个人、集体、企业、单位、社团等等又没地造林,所以得把林地和林木的权利区分开来,激励人们植树造林,让被撂荒的荒山荒地成为绿树青山。而造林主体在造林过程中一定要和林地所有权人约定好分成事宜,在林木采伐后,林地要归还林地所有权人。一般在约定过程中,造林主体所占的分成比例必须为多数,林地所有权人为少数,相当于林地所有权人把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其所获得分成相当于租赁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激励人们去造林,这么多年来,事实上这样的效果也很明显。但是在今天,“谁造谁有”这个原则更多的是用在林木林地的纠纷调解实践中,因为在过去,很多山林土地权属存在大量的纠纷,在一时未能明确林地权属的情况下,有人去该山林造了林,在无法确定林木林地权属时,谁能提供造林证据证明是他所造,这片林
其实“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是造林主管部门在植树造林中的一句管理用词,并不是民间所创,之所以要说“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主要是基于方便管理,为了日后不引起矛盾纠纷才有这样的说法。
以前总对这句话不理解,谁栽的树还不清楚吗?难道有人深更半夜的去把树子栽了,还不让人知道这是他栽的?如果这样去理解这句话的话,还真理解不了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感觉就是多余,就像盖了栋房子,难道你把房子盖了会不知道这房子是你盖的,还有人来和你争不成?所以一直这样去理解“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这句话,真觉得这并没啥意思?
那为什么在植树造林中一定要规定“谁造谁有”的这个原则。这个主要是在过去为了恢复被破坏的森林植被,消灭荒山荒地,鼓励人们植树造林、保护环境、开发自然、改善生态的一项全民参与的激励政策。而在造林过程中,造林的主体比较复杂,有个人、有集体、有企业、有机关、有社团等等,为了明确树木的管护以及受益主体,所以必须要明确“谁造谁有”的原则。而当时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指造林主体在获得林地使用经营权以后,才能有“谁造谁有”,并不是你随便跑到别人地里乱造一片林,就说明这片林是你的,你要到别人的地里造林,需要征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才是谁造谁有。
说到这里得岔个话题,前不久有人咨询说,其在1986年在别人家地里造了一片林,事先并没有获得他人的同意,这些年来林地承包人也一直未过问,直到目前树木成林了,需要采伐,造林人想去将树木采伐售卖,但林地承包人不同意,两人发生了纠纷。造林人说林地承包人是犯了眼红病,看到有收益了才跑来和其相争,而林地承包人说我当初同意你在我地里栽树了吗?你栽在我地里的树那就是我的。所以引起这样的纠纷就是当初对“谁造谁有”的这个政策不够理解,当然了,已经造成了这样的事实,两人完全可以协商解决,造林人同意拿出一定的比例给林地承包人就行了,如果协商不成,那你就得去收集证据证明这林是你造的,走司法程序了。不过估计够玄,因为几十年了,你用什么证明这林是你造的。
言归正传,当初明确“谁造谁有”主要是针对很多具有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农户没有造林能力,而有能力的个人、集体、企业、单位、社团等等又没地造林,所以得把林地和林木的权利区分开来,激励人们植树造林,让被撂荒的荒山荒地成为绿树青山。而造林主体在造林过程中一定要和林地所有权人约定好分成事宜,在林木采伐后,林地要归还林地所有权人。一般在约定过程中,造林主体所占的分成比例必须为多数,林地所有权人为少数,相当于林地所有权人把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其所获得分成相当于租赁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激励人们去造林,这么多年来,事实上这样的效果也很明显。
但是在今天,“谁造谁有”这个原则更多的是用在林木林地的纠纷调解实践中,因为在过去,很多山林土地权属存在大量的纠纷,在一时未能明确林地权属的情况下,有人去该山林造了林,在无法确定林木林地权属时,谁能提供造林证据证明是他所造,这片林木就归其所有。至于林地权属问题,那得另行处理,一般是林地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决,不服裁决处理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裁决。另外,也可以在为调解前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判给谁就是谁的了,这时再闹就没意思了。
文|山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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