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存在的问题(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营改增后增值税存在的问题(非增值税应税项目)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36号文附件一种列示的例外情形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第十条中列举了以下例外情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宣告停征营业税、全面征收增值税时代的到来。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正式从法律法规层面废止营业税。
按照现在大家的基本理解,全面营改增后,随着营业税的正式废止,我们可以理解为已经基本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说法了。
当然,没有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说法,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还需要关注一些现存的特殊情况。
一、36号文附件一种列示的例外情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第十条中列举了以下例外情形: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36号文附件二列示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6号文附件二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其列举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有: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进项税抵扣问题
按照当前增值税抵扣原则,上文中提及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在实际业务中产生了进项税,比如铁路无偿提供的运输服务,相应产生的油费等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也就是说用到非征收增值税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原则上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一点还是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