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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原煤散烧(划了11个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原煤散烧(划了11个禁燃区)表一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根据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结构,对全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Ⅰ类(一般)进行管控,具体要求如下:(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一规定的限值)。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孙秀成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原煤散烧(划了11个禁燃区)(1)

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处获悉,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打赢蓝天保卫战,沾化区调整了辖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公布“禁燃区”11个,同时2017年10月12日发布的《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废止。

关于调整沾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战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规环大气〔2017〕2号)《滨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滨指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17年10月12日)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结构,对全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Ⅰ类(一般)进行管控,具体要求如下: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一规定的限值)。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一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 灰分 挥发分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二、禁燃区范围

沾化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包括:富国街道办事处、富源街道办事处、下洼镇、冯家镇、大高镇、古城镇、黄升镇、泊头镇、滨海镇、利国镇、下河乡),海防办事处除外。

三、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按照规定保留的城市集中供热等燃煤锅炉应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或超低排放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12日发布的《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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