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五十二条解读(民法典老百姓身边的法律-第四百二十二条)
民法典五十二条解读(民法典老百姓身边的法律-第四百二十二条)本案中,龙湖担保公司与格丰环保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龙湖担保公司主张对格丰环保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四套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分析 2019年12月23日,兴业银行芜湖分行(贷款人)与格丰环保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同意给予格丰环保公司借款1800万元,借款用于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止。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债权人)与民强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民强公司为格丰环保公司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所办理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民强公司(担保人)与龙湖担保公司(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案例
2017年12月11日,龙湖担保公司与格丰环保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2017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期间,格丰环保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如龙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格丰环保公司以其坐落于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向龙湖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龙湖担保公司履行保证义务而代格丰环保公司支付的“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龙湖担保公司代为清偿款项自清偿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以及龙湖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
2020年3月10日,龙湖担保公司(抵押权人)与格丰环保公司(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变更协议》,双方对上述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数额与期限进行了变更,变更后内容为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间,格丰环保公司在3000万元以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如龙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格丰环保公司均以合同规定的土地和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向龙湖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9年12月23日,兴业银行芜湖分行(贷款人)与格丰环保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同意给予格丰环保公司借款1800万元,借款用于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止。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债权人)与民强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民强公司为格丰环保公司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所办理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民强公司(担保人)与龙湖担保公司(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龙湖担保公司为民强公司所承担的上述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民强公司向兴业银行芜湖分行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因被追究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以及因实现担保追偿权而承担的全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芜湖分行于2019年12月23日向格丰环保公司发放了1800万元的贷款,借款款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格丰环保公司未偿还贷款本金1800万元,兴业银行芜湖分行于2020年12月22日向民强公司、龙湖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要求民强公司、龙湖担保公司在接到代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民强公司向龙湖担保公司发《函》,要求龙湖担保公司根据《保证反担保合同》履行反担保责任。龙湖担保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兴业银行芜湖分行为格丰环保公司代偿贷款本金1800万元。2021年10月31日,经龙湖担保公司与格丰环保公司确认,格丰环保公司尚欠龙湖担保公司15582237.75元(应付代偿款)。现龙湖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格丰环保公司偿还代偿款,并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192000元。
分析
本案中,龙湖担保公司与格丰环保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龙湖担保公司主张对格丰环保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四套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龙湖担保公司与格丰环保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变更协议》,将最高额抵押主债权数额由1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主债权期限由2017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变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此时双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尚未届满,也无证据表明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双方亦办理了变更后的抵押权登记,故龙湖担保公司为格丰环保公司代偿的1800万元属于案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法院判决龙湖担保公司可依法对案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