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骂人被拘留后续(两男子在贴吧任性发帖骂人)
恶意骂人被拘留后续(两男子在贴吧任性发帖骂人)两名网友因就有这么一起案件,发布虚假、恐怖、甚至是攻击他人的言论,是网络所不能容忍的!近日,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输快且易,
键盘一敲,言论瞬间上网,
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畅所欲言并不代表我行我素,胡乱非为。
发布虚假、恐怖、甚至是攻击他人的言论,
是网络所不能容忍的!
近日,
就有这么一起案件,
两名网友因
在百度贴吧互相辱骂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
法院作出了判决!
案件经过
当事人周山和李仕(二人名字均是化名)均是百度贴吧某蜂吧的会员,该贴吧是研究中华蜜蜂与交流蜜蜂养殖繁衍的平台。周山在担任贴吧管理人员期间,因组织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涉嫌盗用他人图片等原因,让李仕等部分贴吧网友对其产生了反感。于是,李仕便使用自己的网络用户名在贴吧发帖,帖中使用了诸如恶心虫奴、智障等不文明语言,周山也在帖后使用污言秽语予以回击。同时,周山还向公证处申请对这些帖文予以证据保全。
周山认为,李仕在帖中使用“恶心虫奴”等语言,侵犯了其人格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要求李仕在百度贴吧公开开贴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保全费及公证打印费。
李仕认为,周山在贴吧内坑蒙推销产品及肆意辱骂吧友在先,其回复仅是在特定环境下用一些段子对周山进行批判和抵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友在网络交流中应当互相尊重,文明礼貌,因双方当事人在网络交流中均使用了非常低俗的语言,存在互相谩骂、诽谤的行为,给彼此造成了伤害,双方均有责任,且不能以发帖文数量的多寡来认定构成侵权与否,即不能因一方帖文发的多,就认定其构成侵权;另一方帖文发的少,就否定其构成侵权。因此,周山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公正打印费等费用,判定由双方各承担50%,驳回周山要求的李仕在百度贴吧公开开贴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周山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衡阳中院。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山与李仕之间没有私人恩怨,因李仕看不惯周山的某些作为,双方多次在贴吧上使用污言秽语相互谩骂,进行言语攻击,双方都有过错,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崛起,公众在注意保护自身财产权利的同时,越来越注重维护人格权这一更深层次体现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权利。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我国新颁行的民法典是现今世界上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法典,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公民在发现人格权被侵犯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并保存侵权证据,否则,很可能会导致日后维权缺乏充足证据支撑的窘境。目前,固定网络侵权证据主要有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和自行保全三种方法。由于诉讼保全受到提供担保、限期提起诉讼的约束,自行保全具有证明效力不高而不易被法院采纳的缺陷,故而,公证保全日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要采用合法的方式,理性维权,切勿以恶制恶、以暴制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案例中,周山的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周山面对李仕的辱骂,采用了一种使用低俗语言回骂的非理性方式,自身也存有过错。因此,维权方式不对,不仅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而还会南辕北辙,使自己陷入丧失诉讼主动权的境地。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