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夫妻签的忠诚协议)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夫妻签的忠诚协议)观点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为,本案首先应当明确被告胡某向原告赵某出具的婚前协议的性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如果有一天不要原告和背叛原告,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承认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相互忠实于对方,在一方发生不忠行为违反忠诚义务时给与对方约定赔偿,或者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约定少分或不分的协议。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为了表达对感情的忠诚,于婚前或婚后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那么,这样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不能一概否定或肯定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婚姻当事人因夫妻忠诚协议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判断。
观点一:夫妻忠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承认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相关案例:(2020)黔0222民初2740号
赵某、胡某经人介绍,一年后结婚。在登记结婚前,胡某曾向赵某出具一份婚前协议,内容为:“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赵某和背叛赵某。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赵某所有。如果我胡某放上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后两人感情不和,经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离婚。后赵某以法院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以胡某向其出具的婚前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双方夫妻间共同财产,即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的房屋以及五菱牌贵B×××**号小汽车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首先应当明确被告胡某向原告赵某出具的婚前协议的性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如果有一天不要原告和背叛原告,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当事人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关案例:(2020)沪0115民初46816号
时某、聂某婚后从务农转入上海做生意,期间,聂某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同居,为此时某、聂某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同时聂某曾经为此以欠条方式对原告作出补偿18万的承诺,保证不在外面乱搞。以致感情破裂。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聂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万,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婚姻过错赔偿金20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原告时某依据被告聂某出具的欠条以及被告聂某的婚内出轨行为提出该项主张,被告聂某称该欠条是因为夫妻吵架,家人调解,其保证回归家庭所写。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该借条名为借条,实质上包含了忠诚协议的内容。该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现被告确实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且被告聂某自认因原告时某在上海徐泾地区抓到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向派出所报警事件后离家至今。故时某据此主张婚姻过错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金额方面,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感情状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5万元。
温律说法: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属于情感道德领域调整的范畴,当事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订立,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这也就是为什么全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有着截然不同的认定。那么,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你怎么看呢?
作者:温霏霏 律师
编辑:金毅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