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同案不同判应该如何应对)
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同案不同判应该如何应对)其实这个方法非常简单,就是依法按照程序进行,也就是依法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当然,应该在相关法律文书,证据中载明“同案不同判”,并递交相关案例。下面咱们再回到本文的主题,如果遇到“同案不同判”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必须明确的说明一点,在诉讼的过程中,即使当事人搜索到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提交给法院,也不是说法官就一定要参照该判决进行裁判。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也就是说,如果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参照裁判,如果类案不是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是否参照裁判,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这里有一个硬性规定就是,如果当事人提交了其他类案,人民法院不参照裁判的必须向当
近日在最高法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后,关于“同案同判”的话题就成为广大网友和法律界人士讨论的话题,也都纷纷为最高法点赞,这足以说明“同案同判”才能彰显法律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前几日,我在头条号也写过一篇关于“同案同判”的文章,题为《“同案同判”我们期待了很多年,这回真的实现了》,其实我的这篇文章无非就是介绍一下“同案同判”的依据而已。但是,在评论区网友们普遍提到一个问题,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找到同类案件的判决,也提交给法院了,但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就是不作为裁判参考,怎么办呢?
针对网友的问题,在这里统一给大家解读一下“同案同判”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有充分的了解。
首先必须明确的说明一点,在诉讼的过程中,即使当事人搜索到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提交给法院,也不是说法官就一定要参照该判决进行裁判。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也就是说,如果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参照裁判,如果类案不是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是否参照裁判,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这里有一个硬性规定就是,如果当事人提交了其他类案,人民法院不参照裁判的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理由,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下面咱们再回到本文的主题,如果遇到“同案不同判”应该如何应对呢?
其实这个方法非常简单,就是依法按照程序进行,也就是依法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当然,应该在相关法律文书,证据中载明“同案不同判”,并递交相关案例。
文章写到这有人肯定会说,既然《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其他非指导性类案,没有规定必须作为裁判的参考,那还以此理由上诉是不是没有任何意义呢?是不是挑战了法官的权威呢?
答案还真不是这样的,因为有些案件法官还真没有权利自行作出决定,必须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来做出决定。咱们来看看相关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
(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小结:
通过这篇短文我们可以获知,凡是指导性案例,且没有被取代或者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法院就必须参照裁判,如果不是指导性案例,法院有权甄选。但是,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裁判法院无权作出决定,必须向最高院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名词解释】“类案”
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