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刘德华遭索赔近1亿(刘德华等被起诉)
分析刘德华遭索赔近1亿(刘德华等被起诉)8月10日,导演阿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按照香港影片以往经验,警匪片中“卧底”的真实身份,原本就是警察;但《扫毒2》中却将“卧底”身份设置为“想做好人却在黑帮长大的人”,与13年前就在全国发行的《完美情人》完全一致。男一与男三第一次见面的场景也高度雷同,都是因为同一位女性才“偶然相遇”,甚至连演员出场顺序都一样:男一与女孩在场,男三后出场,完成二人首次交锋。《扫毒2》中人物设置同样也是男一余顺天(刘德华饰)、男二地藏(古天乐饰)、男三警察林正风(苗侨伟饰),以及男一、男二共同拥戴的长者余南(郑则仕饰)之间恩怨情仇的故事。《扫毒2》被指涉嫌抄袭公开信息显示,《扫毒2》于2019年7月5日在内地上映,刘德华担任制监制、主演,累计票房高达13.13亿元,还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华鼎奖等最佳影片的荣誉,并代表中国香港角逐奥斯卡“最佳国际电影奖”。环球博纳起诉称,《扫毒2》与导演阿生(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
来源:河南广电-映象网
因认为刘德华监制并主演的影片《扫毒2》在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几乎是“完全”抄袭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博纳”)2006年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近日,环球博纳将刘德华以及电影《扫毒2》6家出品方公司以侵权纠纷告上法庭,提出连带赔偿9999.9999万元人民币。
8月10日,记者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此立案。
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的影片《完美情人》海报。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扫毒2》被指涉嫌抄袭
公开信息显示,《扫毒2》于2019年7月5日在内地上映,刘德华担任制监制、主演,累计票房高达13.13亿元,还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华鼎奖等最佳影片的荣誉,并代表中国香港角逐奥斯卡“最佳国际电影奖”。
环球博纳起诉称,《扫毒2》与导演阿生(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执导电影《完美情人》(优酷视频发行版本为《春天别恋》)人物设置、情节、典型动作等完全相同。《完美情人》人物设置为4个男人的故事:男一梁风(阿生饰)、男二丁力、男三警察张强,以及男一、男二曾经共同拥戴的长者姚坤(义父)之间恩怨情仇的故事。
《扫毒2》中人物设置同样也是男一余顺天(刘德华饰)、男二地藏(古天乐饰)、男三警察林正风(苗侨伟饰),以及男一、男二共同拥戴的长者余南(郑则仕饰)之间恩怨情仇的故事。
8月10日,导演阿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按照香港影片以往经验,警匪片中“卧底”的真实身份,原本就是警察;但《扫毒2》中却将“卧底”身份设置为“想做好人却在黑帮长大的人”,与13年前就在全国发行的《完美情人》完全一致。男一与男三第一次见面的场景也高度雷同,都是因为同一位女性才“偶然相遇”,甚至连演员出场顺序都一样:男一与女孩在场,男三后出场,完成二人首次交锋。
除此之外,两部影片在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均有重合。
阿生表示,在2020年底发现《扫毒2》有抄袭嫌疑,于是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收集证据,目前已将相关证据递交至法院。
环球博纳民事起诉状中的《完美情人》与《扫毒2》主要人物关系对比图。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刘德华等遭索赔近1亿元 法院已立案
据导演阿生介绍,《扫毒2》抄袭《完美情人》实际上是刘德华第二次严重抄袭自己的电影作品。早在2007年底,刚从大学毕业不久的阿生曾向刘德华及其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寄送过自编的电影剧本《和刘德华一起唱歌》,征求意见并希望取得合作。
在双方洽谈合作事宜时,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丧失亲友的阿生暂时告别自己所热爱的电影事业,投身到家乡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的宣传工作中。
阿生提出,2015年刘德华及其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拍摄的电影《我的少女时代》情节:女主非常喜欢刘德华,男主吃醋与其分手,结局刘德华出现并劝两人复合,与自己向刘德华方寄送剧本《和刘德华一起唱歌》情节高度重合。
阿生介绍,2007年12月底,他就把《和刘德华一起唱歌》剧本、项目书原件等材料寄送给了刘德华公司电影部工作人员洽谈合作,双方来往邮件可作为证据。
据环球博纳民事起诉状,原告请求刘德华及6家相关公司停止侵权活动;在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连带赔偿原告9999.9999万元人民币(立案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7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于起诉刘德华是否有蹭热度之嫌的提问,阿生回应称,这不是蹭热度,而是《扫毒2:天地对决》在诸多方面,就是在“完全”抄袭自己的作品,应该说“完全”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完美情人》更加准确。
记者还注意到,“四川依然美丽”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四川省作家协会原创研室副主任、国家一级作家孙建军的文章《刘德华居然也抄袭:我们有话说》。该文章称:“完全有理由隔空喊话:天王巨星级的影视人刘德华先生,你不仅欠阿生导演一个说法,你也欠你的所有粉丝影迷一个说法,你还欠文学艺术这个被视为神圣事业的行当一个说法,你更欠整个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崇高理想一个说法。”
8月10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已收到环球博纳提交的详细证据,于7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
8月12日,记者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以及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孙海天律师。
刘德华该不该成为被告?
对于部分网友认为导演阿生及其影视公司的索赔行为疑似“碰瓷儿”,黄春海律师表示,在文学作品与艺术领域内抄袭是非常困难去界定的,导演(原告)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观点与主张(《扫毒2》涉嫌抄袭),但这种观点和主张在法律上能否成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那就另当别论了。构不构成抄袭,构不构成侵权,也不是按照某一方的观点为准,法律上自有判断的尺度。
因为刘德华成为被告,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关注。对于刘德华该不该成为被告,黄春海律师称,如果刘德华只是单纯作为演员参与被控侵权作品创作的话,这个诉讼把他列为被告是有一点争议,但也不能完全说是不对。刘德华作为被告在程序上可能是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从电影这种艺术创作的形式来讲,演员虽然是创作者,但因为创作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制片者来承担的,所以从个人角度来说,他是无需对影片的创作承担侵权责任的,所以这个诉讼把刘德华列为被告可能是有些问题、有些争议。
黄春海律师表示,“就影片本身的制作行为来讲,不管是他(刘德华)作为监制、制片、演员,还是一个职务行为,他个人如果没有直接(参与剧本创作),比如说他作为编剧的话可能会有一个抄袭的行为,他如果只是其他的艺术上的职务的话,从我的理解来讲是无需承担个人责任的。”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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