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湖北省实施细则(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湖北省实施细则(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出台)新修条例规定,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新修条例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拒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9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原则准则更加明确,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监管措施更加完备,各项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常委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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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客户端记者 王仲毅
9月23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当前会计管理和深化改革需要,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9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原则准则更加明确,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监管措施更加完备,各项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新修条例通过后,有关方面要做好宣传工作,让这部法规能够在会计管理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完善配套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新修条例明确,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行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监督制度,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新修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组织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修条例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拒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新修条例规定,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新修条例明确,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派出机构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