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全集生活版之劳动法(第009篇-豆花普法)
法律讲堂全集生活版之劳动法(第009篇-豆花普法)1995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工时制度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第二种情况呢,就是新法和旧法并行生效,没有明确废除的情况。典型的例子就是劳动者的每周劳动时间,是按44小时还是40小时问题。
009-什么是新法优于旧法(三)
——劳动工时
我们还是接着上期的话题,继续举例说明新法优于旧法。上期提到,第一种是旧法已被废除的情况,这个很好理解。
而第二种情况呢,就是新法和旧法并行生效,没有明确废除的情况。
典型的例子就是劳动者的每周劳动时间,是按44小时还是40小时问题。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工时制度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目前劳动法还是继续生效实施的,经常有人疑惑,到底是按40小时还是44小时?因为这个劳动法属于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上位法,而国务院制定只是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从立法的效力来看,应该是按劳动法的。
的确,现实中也是存在争议的。
目前普遍观点认为,还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就是按国务院后面调整的规定。
有人解释,因为《劳动法》本质上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国务院对原“44小时”工时制度缩短为“40小时”工时制度,显然更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所以不构成对上位法冲突。
也有人认为,国务院对工时制度进行修订,也不是基于劳动法规定的,而是基于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规定,因为宪法的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缩短工作时长,这是为了更好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存在冲突。
总而言之,按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大家还是普遍认可,40小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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