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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证法通俗点(怎样称呼辩证法的内容)

什么是辩证法通俗点(怎样称呼辩证法的内容)黑格尔没有区分哪些是规律,哪些是范畴。那么,什么叫规律?对规律这个概念,应该有个共同的理解。不能够因为我们有某种观点就来修改这个定义,让这个定义来适合我的观点。当我要说对立统一规律才是 唯一的规律时,我就说规律要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刚才所谈的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规律和范畴只有形式上的区别,没有内容上的不同。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规律。如果只讲同 一性和斗争性,而不讲它们之间的关系,这当然不是什么规律,但是 这有什么意义呢?列宁不区别范畴和规律,他说:“思维的范畴不是人 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黑格尔把所 有的《逻辑学》的概念都叫作范畴(当然也叫概念),或叫规定。根据我的了解,大体上有三种观点:(1)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而范畴揭示事物的若干侧面。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对立统一规律才是规律, 其他都是范畴;(2)规律揭示整体性的东西,揭示事物发展的全过 程,而范

要构成一个科学理论体系,必须有三个前提:第一,这门科学的对象是什么?第二,这门科学的内容是什么?第三,用以构造体系的原则有哪些?对象决定内容,而原则决定如何安排内容,使之成为体系。

哲学的对象决定哲学的内容。哲学既然是关于世界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那么,哲学就应该包括那些对整个世界有一般意义的范畴, 如存在和无、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等,这是无疑的,但是否仅仅 这些范畴呢?能否包括那些略为具体一点的范畴呢?

什么是辩证法通俗点(怎样称呼辩证法的内容)(1)

例如意识、认识、 思维、真理,这些都不是整个世界的一般范畴,而只是精神世界的一 般范畴,它们能不能是哲学的内容呢?根据哪些原则来构成哲学体系 呢?列宁关于三者同一的思想涉及哲学对象问题和构成体系的原则问 题,他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也涉及内容问题和构成体系的 原则问题,有必要对十六条作一些分析。

辩证法的内容就是它的组成部分,怎样称呼呢?斯大林讲辩证法 有四个特征,特征是一种叫法。现在我们用的教科书都叫规律和范畴, 即三个规律、若干范畴。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问题:规律和范畴有 什么区别?报纸上发表了许多文章,对规律和范畴加以区别。

根据我的了解,大体上有三种观点:(1)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而范畴揭示事物的若干侧面。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对立统一规律才是规律, 其他都是范畴;(2)规律揭示整体性的东西,揭示事物发展的全过 程,而范畴揭示它的一些小阶段,或小阶段的侧面。按照这种观点, 三个规律是规律,其他都是范畴;(3)规律和范畴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内容上没有区别。

规律的形式是判断,范畴的形式是概念。例如, 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个规律,是判断,但是 统一和斗争是一对范畴,是概念。如果要把统一和斗争的关系讲清楚, 结果就是规律。规律要用范畴来表述,它们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只在 形式上有区别。按照这种观点,可以说辩证法的所有范畴都是规律, 而所有规律都是用范畴来表现的。下面根据《哲学笔记》看看黑格尔 怎么讲,列宁怎么讲。

什么是辩证法通俗点(怎样称呼辩证法的内容)(2)

对辩证法的内容,列宁有许多叫法。列宁把它叫作辩证法的要素, 也叫特征或特点(叫特征并不是斯大林发明的,列宁也这样叫),还叫 规定,也叫规律,当然也叫概念,也叫范畴,还叫原则。现在统一于两种叫法:范畴和规律。我认为,根据《哲学笔记》和黑格尔的《逻 辑学》,把辩证法的内容区别为规律和范畴是没有道理的。

刚才所谈的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规律和范畴只有形式上的区别,没有内容上的不同。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规律。如果只讲同 一性和斗争性,而不讲它们之间的关系,这当然不是什么规律,但是 这有什么意义呢?列宁不区别范畴和规律,他说:“思维的范畴不是人 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黑格尔把所 有的《逻辑学》的概念都叫作范畴(当然也叫概念),或叫规定。

黑格尔没有区分哪些是规律,哪些是范畴。那么,什么叫规律?对规律这个概念,应该有个共同的理解。不能够因为我们有某种观点就来修改这个定义,让这个定义来适合我的观点。当我要说对立统一规律才是 唯一的规律时,我就说规律要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

当我们要坚持三个规律才是规律时,我们就给规律下个定义:要揭示整体性的东西。这样做只会产生混乱。那么,对规律有没有共同的理解呢?我认为有。自 然科学说规律是什么,社会科学说规律是什么,那证唯物主义也应说 规律是什么,结论还是清楚的,规律就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联系 没有共同的定义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共同的语言。

什么是辩证法通俗点(怎样称呼辩证法的内容)(3)

规律和范畴实际是一回事,当我们讲范畴之间的联系的时候,就是规律;当我们举出某规律的基本概念的时候,就是范畴。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但也是范畴,即质和量、肯定和否定、同一性和斗争性。原因和结果是范畴,但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也是规律。

因果律这个词,在哲学史上是经常使用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讲过“因果律” 当然不是说任何原因和结果都是规律,而是说有因必有果是个规律个性和共性是范畴,“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就是规律。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也是规律。

规律和范畴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在辩证法的这 些规律和范畴里,我们要区别一下哪些更根本一些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把辩证法的这些内容区别为这么两部分:一部分叫作规律,一 部分叫作范畴。现在规律和范畴的这种分法,实在是在没有建立起辩证唯物主义的严密的科学体系前的一种不得已的暂时的做法,是根据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面讲的三个规律和若干范畴而做出来的, 应该加以改进。

辩证法如果作为关于世界一般规律的科学,怎么可能只有一个规律呢?又怎么可能只有三个规律呢?恩格斯只讲了三个主要规律,没有讲只有三个规律。既然有主要,当然还有次要了。所以, 这种分法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也不符合黑格尔的观点, 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把辩证法的一些内容叫作范畴或规律,当然都可 以。但把辩证法的要素叫作规律,更恰当一些;叫作范畴更方便些。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要揭示规律,不揭示规律就不叫科学,而揭示规律 当然要用很多范畴。例如《资本论》也有很多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它 揭示了资本发展的各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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