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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人治和法治(大多数人理解的)

怎么理解人治和法治(大多数人理解的)比如有一个坏蛋,恶贯满盈、作恶多端,你是否认为你有权杀死他?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一些社会学和政治哲学上的学术术语,普通人理解起来有相当难度。即使是对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有着经常性思考的朋友,也是如此。围绕“法治”这个概念的理解,就是个重灾区。毫不客气的说,相当部分国人所理解的“法治”,其实都是“人治”。

大多数人理解的“法治”,其实都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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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人治和法治(大多数人理解的)(1)

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01

生活会教会你一些常识,但往往对抽象思考的提升,帮助不大,需要额外的训练。

对于一些社会学和政治哲学上的学术术语,普通人理解起来有相当难度。即使是对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有着经常性思考的朋友,也是如此。

围绕“法治”这个概念的理解,就是个重灾区。

毫不客气的说,相当部分国人所理解的“法治”,其实都是“人治”。

我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有一个坏蛋,恶贯满盈、作恶多端,你是否认为你有权杀死他?

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你就是“人治思维”。

如果你真心认为应该把他绑起来教给法庭处理,那你在“法治思维”上才算基本及格。

但是,这也仅仅是及格,能不能拿高分,你还需要回答接下来的问题:

如果不幸,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这个坏蛋并没有如你所愿,被判死刑,你是否对法律本身产生了怀疑?

答案是,只有当你在这种可能让无数人产生“法律并不能保证正义”的沮丧情绪下,依然信仰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至上准则时,你才真正是个具备“法治思维”的人。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觉得法治并不能保证正义实现,或者认为现存法律并不完美,有非常多的瑕疵,需要修订,你都必须“信仰法律本身”,不能对“法律至上”的观念有丝毫的怀疑。

对此,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非常经典的话: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怎么理解人治和法治(大多数人理解的)(2)

从伯尔曼的话,我们可以看出,在他看来,法律本身自带三分神性,是超越于人之上的存在。

而这种“法治的神性”,是怎么来的呢?

这个过程,让世俗国家的多数人理解起来,有相当难度,我会尽量通俗的阐述。

02

我们知道,中国人普遍有一种完美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很美好。

我当然不能说,希望世界和平安定,人类丰衣足食,人人没病没灾,世间只有好人,没有坏人,这些美好的愿望本身有什么错,对天堂般的幸福生活有着憧憬能有什么错呢?

唯一的错在于:天堂在天上,我们在人间。

如果一定要在人间搭建天堂,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地基,楼会垮。

其实不只是中国人是完美主义者,西方文化中也有这种倾向,这种倾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隐含在柏拉图这些古希腊大牛的思想之中,这些大牛们肯定并夸大了人类理性的作用,认为完美的“理想国”是可以被日臻完美的人类理性所实现。

但是,我们现在知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人类历史上这些理想化的构想无一成功。

看看法国大革命和委内瑞拉的大溃败,人类历史上搭建天堂的努力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努力,但无数事实证明,那都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

也许,对于人间事来说,风险远比愿景更为重要,防范坏人也比塑造好人要紧一些。

相对于这些完美主义倾向,如中国人认为无论圣人、君子甚至佛仙可以通过修行而成,世界终有一日走向大同,如古希腊人认为符合理性的生活和符合自然法的秩序能够实现。

西方文化的另一个重要力量从一开始就不看好人的本性,认为人并不完美,世间充满堕落肮脏。

“法治”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搭建天堂所用,而是为了惩罚败坏的人类、防止人间秩序紊乱所用。

这个重要力量,就是基督教。

众所众知,基督教文化是西方文化中最重要的基因之一。

在基督教看来,从亚当夏娃在伊甸园偷食了禁果后,人类就开始在堕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了,只要是凡胎肉体,都有“原罪”,一生都需要用来忏悔。

既然世上没有一个纯粹的好人,人人都坏的花样繁多,那么这种文化熏陶下的一个重要结果是:没有人能够长期装逼成功。

不管是谁,都需要用一个强制的、惩罚性的东西来束缚、来拦着,吃点苦头,从而避免人类的坏基因祸害人间,破坏世界的秩序。

这个东西就是法律最初的雏形之一:基督律法。

如同《圣经》里所说:“律法是叫我们知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道何为罪。”

在基督教文化看来,正是因为世界不完美,所以需要“法治”,“法治”并不创造完美,它只惩罚坏蛋。

这就是西方人“原罪意识”的由来,也是“法治意识”的深层基因,自带三分神性。

所以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种把法律当信仰来看的文化,我们的文化基因里从来没有,这就导致中国人对法律的看法,更多是实用角度,即“法律有什么用?”

当法律再多、再严厉也不能阻止杀人,法治再完美也不能消灭犯罪的时候,他们就会对法治产生根本性的怀疑。

这源于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别,一个实用,一个超越。

对于西方人来说,“法治”是超越性的存在,法治就意味着终极的“善”,是自然的运行规则,或者说是上帝对人间秩序的要求。

这个本质区别,可以通俗的阐述为:

中国人认为法治是人对人的惩罚,西方人认为法治是神对人的惩罚,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

03

这么说,可能还是有些抽象。

我依然用杀人罪来具体说说。

比如一个人犯了杀人罪,按照我们中国人的理解,我们判这个杀人者死刑的理由很朴素、很实用,那就是“杀人偿命”的同态报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惩罚报复,这就是中国人朴素的“正义观”。

顺带提一下,这也是中国人之所以迷恋武侠小说的文化心理。“上山练功,下山报仇”是中国人特别喜欢的剧情设置,想想都令人激动,是不是?

而西方人的元思维不是这样的,他们认为,一个人杀人之所以不对,最初是因为上帝给人类约定的十诫里有“不可杀人”这条律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是因为这个人违背了和上帝的约定,是上帝的“法”对你的惩罚,不是人对人的惩罚。

这两种思维方式,是不是很不一样?

所以,法治在英文里的本意是“法的统治”(rule of law),而不是“人通过法统治”(rule by law)。它原本指上帝借由“法”对人类的统治,这个“法”代表的是法本身的意志,而不是人的意志。

在西方的文化基因里,有个强烈的倾向,就是认为“人是没有资格杀人的”,这是欧美社会“废死刑运动”的重要思想来源。

04

我之前在阐述基督教的绝对宽恕理念时,提到过轰动一时的“普方事件”,这个例子也非常适合用来理解西方“法治”之神性。

先简单介绍下这个案件。

2000年4月1日深夜,四条黑影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他们持刀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时任中德合资扬州亚星——奔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及其妻子、儿子和女儿。案发后,这四名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20岁左右的失业青年被捕,后被法院判处死刑。

然而,一个让大多数中国人陌生的故事后续发生了:

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在了解了案情之后,这位德国老人作出了一个让人大呼意外的决定——她写信给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而在当时中国外交部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有德国记者转达了普方家属希望宽恕被告的愿望。

发布会上,外交部回应道“中国的司法机关是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来审理此案的”。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4名被告的上诉,维持死刑的判决。

故事到此还没有结束。

在普方遇害的同年11月,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

协会用募集到的捐款为苏北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希望他们能完成中国法律规定的9年制义务教育,为他们走上“自主而充实”的人生道路创造机会。这一举动默默延续的最初9年中,超过500名的中国贫困学生因此圆了求学梦。

如果用中国人惯常的思维习惯,我们一定会用“以德报怨”来形容普方家人的道德高尚,而绝不会认为这与“杀人偿命”的法律精神有任何相容之处。

凶手残忍杀害了普方一家,判决这些凶手死刑难道不才是符合法律之规定的“法治精神”吗?你们作为家人,不为凶手判死刑而欢呼,反而要阻止我们用法律帮你们这些德国人声张正义,这不是啧啧怪事吗?

但实际上,当你用基督教的思路来理解,就一点不会觉得费解了:

首先,人死不能复生,判处这些凶手死刑无法挽回普方一家的生命,没有实际意义;

其次,按照基督教的观念,人无权决定别人生死的,甚至结束自己的生命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他们有理由不希望因为一场悲剧事件,而导致更多生命被剥夺;

第三,这些凶手之所以行凶,是因为他们缺乏教育、没有正当工作,所以不惜铤而走险入户盗窃,杀害普方一家属于慌乱所为并非刻意行凶。

所以,他们一方面阻止死刑的判决,另一方面资助当地贫困学生的教育,认为这样的慈善行为才是真正“改变现实”的行为。

这种文化里隐含的逻辑是:

人在道德上、在理性上都是不完美的存在,所以没有资格用自己的意志去惩罚别人,在灵魂上去审判别人,人只有代表“法律”执行惩罚的责任和义务。

一个人之所以要服从法律,不是对他人意志的服从,而是对法律本身的服从。人是有罪的、不完美的,只有法律才是一种终极的“善”,所以必须信仰并服从之。

05

从以上的阐述,我们可以给“法治”总结出两点精神实质:

1、法治是约定之法,而不是制定之法;

2、法治是一套支配社会的秩序,这个秩序是“神性的”,是人的理性无法完全理解的,只能在实践中发现它,而无法用理性去发明。

哈耶克之所以对“民主”心怀疑虑,本质上并不是对多数裁定的民主程序的否定,对理性正向作用的否定。

他所担心的恰恰也在于,他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管是少数人的意志,还是多数人的意志,只要是用人的意志去武断的制定法律,都是在滥用人类的理性,从而陷入“全权主义”的泥沼中不能自拔。

他说:

“正义是某种有待法官或学者去发现的东西,而不是由某种权力机构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东西......

自由秩序之所以一直很难在一些国家中扎根,就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里,法律被认为是刻意立法的产物......

无论是法律实证主义还是民主理论,都把立法者的意志视作是评断正义的唯一标准。”

在哈耶克看来,现代社会试图在任何领域都运用人的意志去干涉“自生自发秩序”,是个非常危险和愚蠢的举动。

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具备“法治思维”的人都非常谦卑,谦卑不但是智慧的起点,同样也是拥有法治思维的门槛。

这是因为,一个人一旦傲慢,动不动认为自己正义在手,能够居于道德制高点、理性制高点去审判别人、安排别人,他很难抑制“人治”的冲动。

来源:北游独立评论(ID:beiyou-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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