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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留言精选(我们在后台收到一条烈士妻子的留言)

烈士留言精选(我们在后台收到一条烈士妻子的留言)军人,始终是保障国家和平稳定的中流砥柱,战争年代他们抛头颅洒热血,和平年代,他们仍然在自己的岗位上,践行着为国尽忠、为国奉献的宗旨,甚至不惜自己的生命。△ 王成龙烈士被追记一等功 父母替他领回了证书和纪念章12月5日,烈士王成龙的葬礼在山东省莒南县鲁东南烈士陵园举行。王成龙母亲抱着骨灰盒痛哭跪倒在地,鸣枪礼兵用枪声送别英雄。今年9月12日凌晨,武警山东总队济南支队机动大队特战中队排长王成龙参加“魔鬼周”极限训练时,为了救战友,自己被卷到车轮下,英勇牺牲,年仅23岁。忠魂不泯酬壮志,浩气长存慰英雄。10月18日,王成龙被授予烈士称号。11月6日,为他追记一等功的大会在济南举行。红彤彤的证章证书和沉甸甸的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成为这个强军尖兵短暂而厚重一生的见证,也给予英雄父母无比珍视的心灵慰藉。

前几日,军嫂club对军人出行优先政策进行了总结,受到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大家纷纷留言各抒己见。

我们在后台收到一条烈士遗属的留言,读来令人心疼。她的丈夫因公牺牲,自己和孩子相依为命,嫂子有着朴素的心愿,希望军人军属优先时,也不要忘记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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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的想法合理吗?有相关政策支持吗?不妨让我们先了解几个烈士家人的故事。

中国无战事,军人有牺牲!烈士,是他们用生命换来的荣誉。他们走了,留下的是家人无尽的思念和伤痛。

12月5日,烈士王成龙的葬礼在山东省莒南县鲁东南烈士陵园举行。王成龙母亲抱着骨灰盒痛哭跪倒在地,鸣枪礼兵用枪声送别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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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2日凌晨,武警山东总队济南支队机动大队特战中队排长王成龙参加“魔鬼周”极限训练时,为了救战友,自己被卷到车轮下,英勇牺牲,年仅23岁。

忠魂不泯酬壮志,浩气长存慰英雄。10月18日,王成龙被授予烈士称号。11月6日,为他追记一等功的大会在济南举行。红彤彤的证章证书和沉甸甸的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成为这个强军尖兵短暂而厚重一生的见证,也给予英雄父母无比珍视的心灵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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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成龙烈士被追记一等功 父母替他领回了证书和纪念章

军人,始终是保障国家和平稳定的中流砥柱,战争年代他们抛头颅洒热血,和平年代,他们仍然在自己的岗位上,践行着为国尽忠、为国奉献的宗旨,甚至不惜自己的生命。

2016年4月27日,舰载机飞行员张超在驾驶舰载战斗机进行陆基模拟着舰接地时,突发电传故障。危机关头,他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保护战机,推杆无效、被迫跳伞坠地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他是中国航母舰载机飞行员牺牲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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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最心酸的莫过于张超女儿趴在他的飞行服上的照片。让人最唏嘘的是张超的一张童年照,他坐在照相馆的道具飞机里,笑得灿烂无比。长大了,他真的完成了小时候“开飞机”的梦想,开的还是舰载机!还差7个架次他就能飞上辽宁舰,可是直到牺牲前,张超还没有去过航母,没有亲眼见过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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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北京石景山喜隆多商场发生火灾,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员刘洪坤在火灾扑救过程中牺牲。在告别仪式现场,刘洪坤的妻子手抱丈夫的遗像,已经哭到没有力气哭泣的她,在丈夫生前两位战友的搀扶下,伤心地麻木的走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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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3日上午,第二炮兵士官学院参谋、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在读研究生沈星与妻子带着3岁的女儿路过山东潍坊青州市区南阳河边时,恰逢青州经济开发区初一学生王鸿昊不慎落水。沈星毫不犹豫跳入水中奋力营救,王鸿昊最终成功获救,而沈星因耗尽体力沉入水中,不幸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1岁的宝贵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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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日,美军一架电子侦察机,飞住中国南海海南岛进行电子侦察。中国海军航空兵陵水基地中队长王伟驾驶战斗机紧急起飞,奉命对美军飞机的侦察活动进行例行性跟踪监视。然而,在对峙的过程中,美机突然大动作向我机方向急转向,机头和左机翼相继撞到王伟飞机的后机身,同时美机左翼外侧螺旋桨将王伟飞机的垂直尾翼打成碎片。约30秒后,王伟驾驶的飞机出现右滚下俯状坠落,飞机失去了控制,飞机坠海。2001年4月24日,中央军委在北京举行大会,授予王伟“海空卫士”荣誉称号和“一级英模”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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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世界天堂和地狱并存,魔鬼与天使交锋。“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鲁迅的话,犹在耳畔。对于参与国际维和的中国军人来说,生死考验就在眼前。

2016年7月11日,中国维和军人杨树朋在南苏丹的一场枪战中遇袭,壮烈牺牲。远在山东莱芜老家的亲人顿时陷入了巨大悲痛之中,杨树朋母亲郑孝花得知儿子牺牲的消息后一直滴水未进,妻儿依偎在杨树朋遗像前,无声地默默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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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走得太匆忙,留下很多没有做完的事情:为年迈的父母捏捏脚,陪心爱的妻子逛逛街,给年幼的孩子检查作业……

有人说,军人回家只有两种方式——站立的凯旋或者躺倒的牺牲。一个鲜活的生命,甚至来不及留下什么话,就和我们天人永隔。在维和战场上的牺牲,来得就是这么猝不及防!尽管,这战火和家乡远隔重洋。

烈士,一个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似乎有些遥远的字眼,可是对于那些在和平年代,仍然流血和牺牲的军人的亲人来说,这个词却有点猝不及防,让人难以接受。

是啊,和平年代虽然难再见隆隆炮火,但同样有血与火的考验,生与死的抉择。你所谓的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在替你负重前行。

我们不忍再一遍遍提及那些在救灾,执行任务,维和中牺牲的烈士们的名字,是因为不愿再让他们的亲人触景生悲,也许他们正试着走出来开始新的生活,也许有的记忆只要安静的永远尘封在自己的心底就好了。

我们也不忍再一遍遍去渲染烈士的亲人们的付出和不易,比起辛劳,那些人一旦故去就即刻终止了的付出更让人遗憾和伤痛。

只愿活着的人们永远不要忘记烈士的故事,不要忘记烈士身后的妻儿,她们的安好,是已经故去的人最大的牵挂。

致敬,烈士!致敬,烈士的亲人们!

和平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每一个国家都在为发展而奋斗。 我们现在之所以能够幸福美满的生活着,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年代,而是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国家,是千千万万的英雄先烈们用生命换来的。

我们之所以看不到黑暗,是因为有人替我们将黑暗挡在了身后。从没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在替我们负重前行。谁不向往触手可及的小确幸?可是军人从不敢忘记入伍之初,亲手写下的那份《献身国防志愿书》。这世界,需要有人下海,也需要有人趟河。

每次山崩地裂江河呜咽,总有迷彩的身影在废墟泥淖中撑起天空。当大灾大难来临的时候,总有一种力量在悄然生长,总有一面旗帜在高高飘扬。举起的右臂,擎起一支军队的神圣使命,攥紧的拳头,握着祖国的幸福安宁。他们,用行动默默践行为人民出生入死的誓言。

可谁又会知道,烈士们的家属因为他们的牺牲是怎样的伤心欲绝呢?

一、烈士指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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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二、烈士遗属包括哪些人?

烈士遗属是指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的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三、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政策

烈士荣誉光环的背后,是烈士家人巨大的悲痛和难以抹平的心灵创伤。随着时间流逝,外人也许能较快从对英雄的思念中走出来,但烈士的家人要长久地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长期地承担因缺少亲人照顾所带来的生活不便。

这个时候,国家和社会及时伸出手来,尽可能地给烈士家人以关心关爱,使她们在内心悲痛之余少些生活不便,是责任、义务,也是良知。照顾好烈士家人生活,是党和政府的责任。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八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九条规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规定,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在部队因执行战备训练中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他们的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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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远行,精神不朽。

人类的进步,世界的和平,国家的富强,总要以一些人义无反顾、流血牺牲为代价。他们牺牲的那一刻,可能没有时间顾念家人,但让烈士亲人享受到与英雄一样崇高的待遇,不仅是对逝者的怀念和告慰,更是对生者的尊崇和激励。

我们关心关爱英烈家庭,既是对英雄精神的褒扬,也要昭示这样一个道理:凡是为国为民作出贡献的人,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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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芃芃 责编:芽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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