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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认定食盐批发行为)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认定食盐批发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食盐批发企业的批发行为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以及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认定食盐批发行为)(1)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认定食盐批发行为)(2)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好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询问如何认定食盐批发行为,如何查处无证经营食盐行为,如何区别食盐批发和零售行为,笔者曾经就这一话题做过课件,在不同培训班和微信群里进行过详细的讲解。但随着盐业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对盐业政策也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出台了一些最新的政策规定。结合多年的盐业执法经验和对盐改政策的理解,专门对“批发”这一环节作出具体阐述。

01 了解盐业改革和食盐专营的目的和内容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2.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3.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4.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2017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家继续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国家对食盐专营目前对“批发环节”实行的是批发许可制度,同时国家对批发企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故食盐批发企业的主体是有数量限制的,只有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才具备食盐批发的资格,才能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02 国家对食盐批发有什么政策规定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食盐批发企业的批发行为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以及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通过上述法律政策的学习,不难看出,国家允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食盐批发业务是有前提条件的:1.是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必须是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食盐企业。2.企业开展食盐批发活动必须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进行。3.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食盐批发经营活动。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必须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5. 未加碘食盐的批发活动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只有符合上面的条件,食盐批发企业进行的食盐批发经营活动才是合法的行为。

03 如何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认定食盐批发行为

当前,许多食盐生产企业利用盐业改革中,政策不完善、国家法律法规较为宏观,没有制定详细的办法实施细则的空子,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食盐批发业务,利用社保、税收、人员身份等漏洞,委托一些没有批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变相的进行食盐批发经营活动,再加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导致盐业监管专业人员流失或者不能加入执法队务,熟悉了解食盐专营政策的人员缺乏,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盐批发行为定性不准,适用主体不明确,难以客观的进行认定。致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困惑和不解。其实,食盐专营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单一,把握住以下几点还是很容易区别是否食盐批发行为和认定食盐批发行为的。

1.核实批发主体资格资质

国家对食盐专营实行定点批发制度,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的企业都是有批发资质的,拥有《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首要的就是查验是否有批发资格,如果没有经过许可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就是违法的无证经营行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盐批发企业是一照两证(营业执照、批发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食盐生产企业是一照三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仅从事食盐预包装销售的可以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查看采购销售记录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那么在检查活动中就要查看购进的食盐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销售的食盐是否是由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或者是从其他定点企业购进。销售时候的票据公章落款是否是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名称是否和《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3.查看购销资金流向

经营购进的食盐的资金是否直接向获证企业支付,中间是否有加价行为,销售的资金是否流向获证企业,中间是否有利润分成。如果没有那么证明是获证企业的批发行为,如果有说明中间有猫腻,需要进一步核查,相关的委托书,委托协议,销售合同等,来区分是企业的批发行为还是其他企业和个人无证经营批发活动。

4.查看食盐销售流向

根据食盐专营政策,获证企业销售食盐的行为属于批发行为,因为获证企业可以自己销售食盐,也可以向其他盐业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获证企业可以批发也可以同时零售。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即食盐批发是针对获证企业而言的,是具有专属性的。如果一个公司从获证企业购进了食盐,那么它只能销售给终端客户,不能再次销售给其他食盐中间商再次销售,如果它销售给一客户,客户再加价销售,那么该公司的行为就构成无证经营行为,食盐零售户也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简单的判断就是,批发同时存在几个销售环节,食盐生产企业(同时也是获证企业)销售给某地食盐批发企业,而该批发企业还可以销售给其他的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只有一个环节,从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只能销售给终端客户。

5.查验必要的人员身份信息

确定是否批发企业的员工。对一些利用获证企业的资质进行无证批发经营的行为,还要查看劳动用工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来证明人员是否与获证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即使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个人行为也不一定完全代表了获证企业,挂羊头买狗肉的现象经常存在。

结合上面五点,基本能判断出是合法批发经营还是无证批发行为,如果是正常的企业批发行为,目前不会存在加价或销售分成现象,即使是企业在外聘用的员工也是以工资的形式来支付而不是以差价或者利润分成的形式。如果是合法的批发行为,企业对自己的行为将负责,否则将承担严重的退市危机。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只要监管执法人员认真仔细的进行核查,严格的调查取证,是能够区别真假批发行为的。

04 如何区别食盐批发和食盐零售行为

1.《食盐专营办法》只规定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和《烟草专卖法》一样对如何鉴定批发和零售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批发和零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也对批发和零售进行了规定: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食盐零售是指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

2.《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新标准对食用盐、批发企业、小包装食盐、终端客户等名词进行了定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和相关规定成立并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企业。终端客户,所购买的产品用于自用或零售的客户。明确了终端客户只能是自用或者零售的商户,不能在进行第二次的流通和销售,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终端客户。

3.根据《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家标准的界定,零售业包括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

所以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其他需盐单位和个人销售食盐的活动,可以销售给中间环节用户也可以直接抵达终端的活动,可以有几个销售活动或者一个销售活动。食盐零售是指:除批发以外的食盐经营销售活动,是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一个环节,即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后不可以再向其他零售单位出售食盐,销售活动只能一次。

通过上面的全面阐述,想必大家对食盐专营里的食盐批发概念及如何认定批发行为,如何区别批发和零售行为有了大概的认知,食盐作为食品的一类,除了国家对食盐专营作出明确的规定外,还要将食盐作为一种食品对待,还要执行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比如食盐的质量,食盐的标识要求,食盐的加碘浓度等,要对待食品监管一样对待食盐的监管。《食盐专营办法》里明确规定: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 食盐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在食盐专营监管活动中要结合《食品安全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创造性的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个人观点,欢迎交流!

作者 | 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陈晋平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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