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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可以拒绝吗(延长试用期的说法)

延长试用期可以拒绝吗(延长试用期的说法)二、支持延长的实践公司主张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所约定的试用期,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强势管理地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约定无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以未达到考核标准时,适用考核规定延长2个月试用期,显然违反前述法律,当属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未能达法定最高限的试用期,也不能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爱家公司与太胜公司协议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公司主张延长试用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且变更后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期限,属于合法有效。法院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显属违反了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二法院认为

延长试用期可以拒绝吗(延长试用期的说法)(1)

劳动法律也规定公司有权随时通知解雇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可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及其期限、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试用期的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

总体而言,劳动法相关法律对试用期内容的有关规定,相较于实践,显得过少,对于很多问题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适用存在分歧,如员工离职后重新回公司就职是否能约定试用期、员工调岗后能否约定试用期以及本次分享的主题试用期能否再次延长。

一、延长试用期违法

实践一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未能达法定最高限的试用期,也不能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爱家公司与太胜公司协议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公司主张延长试用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且变更后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期限,属于合法有效。法院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显属违反了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二法院认为

公司主张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所约定的试用期,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强势管理地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约定无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以未达到考核标准时,适用考核规定延长2个月试用期,显然违反前述法律,当属无效。

二、支持延长的实践

实践1

法院认为原、被告原先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此后虽进行了延长,但延长的原因系原告的工作表现不佳而需进一步考察,而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出法定期限,试用期内也未降低原告的工资待遇,且已征得原告本人同意。因此,该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延长试用期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践2

法院认为,如若试用期限在法定最高期限以下,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适当延长试用期,但在试用期最高期限之后再提出延长试用期,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实践3

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且未超过法定标准,原告在双方试用期延长的情形下,综合认定被告不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未通过试用期并无不妥。

实践4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第一次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延长原告的试用期,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实践5

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且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公司按试用期标准向吴新刚发放工资,并无不当。

实践6

法院认为,原告已签字认可被告作出的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的决定,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过六个月,仍属合法。

三、特殊情形下允许延长

实践:法院认为,员工在试用期间休了三个月病假,公司通过与员工协商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定期限内,采取延长试用期限的方式,以达到充分考察张驰骋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等综合素质的目的,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对于试用期能否在再次延长的问题,实践中仍存有争议。从前述试用期延长得到支持的案例中可看出,公司在延长试用期时应注意需双方在试用期到期前协商一致延长,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计算的法定最长试用期限。

延长试用期可以拒绝吗(延长试用期的说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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