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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创优品加盟分成(被停分红加盟商索赔374万元)

名创优品加盟分成(被停分红加盟商索赔374万元)赵女士表示,原本门店每月可分到的营业款约为11万元,合同一直履行到2021年4月28日。从停止分红的5月开始,门店的日常运营如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每个月照旧支出将近9万元,加上之前的缴纳的货品保证金、品牌加盟费、装修款项等,要求名创优品赔偿共374万余元的损失。赵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对方说我们违约做竞品了,正在调查,但我们肯定没有违约。”她表示,之后再次联系名创优品,对方表示在没调查清楚前都无法分红,因此她才决定走仲裁途径维权。加盟商索赔:名创无故停止分红赵女士向南都记者介绍,自己与名创优品的合作始于2015年,直至今年5月前,她每天都能按时收到名创优品支付的门店营业款(即门店分红),但从5月1日开始至今,名创优品方面再未支付任何分红。“正常情况下名创优品按天和我们结算营业款,我们可以分到当月营业额的35%-38%,除了节假日顺延,其他时间都是准时到账。”赵女士表示,刚开始以为是五一假

近日,有“名创优品”的加盟商赵女士向南都记者爆料称,无故遭到名创优品停止分红两个月,已通过仲裁申请向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索赔,金额高达374万元。南都记者就此事向名创优品方面求证,对方回应表示停止赵女士门店的分红是因为该加盟商违反了与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中的第十一条,同时经营其他竞品,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数据等商业机密形成泄露,目前此事已经进入仲裁阶段。

名创优品加盟分成(被停分红加盟商索赔374万元)(1)

加盟商向名创优品索赔款项。

目前双方就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争议巨大,南都记者了解到,赵女士与名创优品就加盟事宜共签署了三份合同,分别是《委托销售协议》、《名创优品门店装修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及《许可协议》。

此次名创优品方面是依据《许可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而停止向赵女士分红,但赵女士提出仲裁申请的依据为前两份合同,她强调自己并未开设任何竞品的门店,且前两份合同未提及竞业禁止内容,名创优品应当按规定支付营业款分成。南都记者为此咨询了律师,对方称双方都挑选了有利于自己的合同作为仲裁依据,倘若名创优品方面对赵女士违反竞业禁止条例掌握了充分证据,则双方均涉嫌违约。

加盟商索赔:名创无故停止分红

赵女士向南都记者介绍,自己与名创优品的合作始于2015年,直至今年5月前,她每天都能按时收到名创优品支付的门店营业款(即门店分红),但从5月1日开始至今,名创优品方面再未支付任何分红。

“正常情况下名创优品按天和我们结算营业款,我们可以分到当月营业额的35%-38%,除了节假日顺延,其他时间都是准时到账。”赵女士表示,刚开始以为是五一假期导致延期,但在5月7日依然未收到分红后,她首次致电名创优品询问客服,并未获得清晰答复,5月14日再次致电,对方才表示公司法务会与其联系。

赵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对方说我们违约做竞品了,正在调查,但我们肯定没有违约。”她表示,之后再次联系名创优品,对方表示在没调查清楚前都无法分红,因此她才决定走仲裁途径维权。

赵女士表示,原本门店每月可分到的营业款约为11万元,合同一直履行到2021年4月28日。从停止分红的5月开始,门店的日常运营如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每个月照旧支出将近9万元,加上之前的缴纳的货品保证金、品牌加盟费、装修款项等,要求名创优品赔偿共374万余元的损失。

南都记者了解到,赵女士提出仲裁申请的依据是签约主体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销售协议》和《装修合同》,南都记者浏览这两份合同发现没有明确的竞业禁止条款,但均有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依据此,赵女士认为名创优品依据竞业禁止条款停止分红不合理。

名创反诉:加盟商违反合同竞业条款

对于赵女士的仲裁申请,名创优品方面回应南都记者:“由于该加盟商违反了我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中的第十一条,同时经营其他竞品,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数据等商业机密形成泄露,因此我们对其进行电话沟通,要求尽快整改,并将在整改结束后恢复其所享有的加盟利益。”

南都记者从赵女士的律师处查看了《许可协议》中的第十一条竞业禁止条款,其中一条明确表示:“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无论何种原因本协议终止后的两年内,除乙方门店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内自己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及乙方门店业务相同、类似的任何业务。乙方还应保证其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乙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遵守此项竞业禁止义务。”

倘若加盟商违反此条款,将根据协议中的14.5规定的向甲方(即名创优品)支付三十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自乙方任何已付款项中扣除该违约金,并要求乙方停止经营该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

对于赵女士一方坚称没有违反任何竞业禁止条款,名创优品方面告诉南都记者,他们已经查实对方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对方并不会直接用自己的名字去登记竞品营业执照,但是我们能查到实际上是该加盟商的店。”

名创优品方面强调,对于该加盟商违反合同的行为会提起反诉以维护名创的合法权益,“由于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所以相关的证据我们会向仲裁机构提交,细节不便透露太多。”

律师:若证据充分,双方均涉嫌违约

由上述可见,此次争议的焦点在于竞业禁止条款。一般来说,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而对员工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这种做法虽然被不少员工诟病,不过,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告诉南都记者,竞业禁止一般很难认定构成违法。只有当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采取这种要求交易相对方只能与其合作的做法,才有可能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这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但是,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非常复杂,赵占领介绍:“先得界定相关市场,然后再去认定在该相关市场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中比较常见的一个认定标准是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换言之,除非交易相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达到了该行业的二分之一以上,竞业禁止条款才涉嫌构成违法。

另外,上述提到过,赵女士此次仲裁依据的《委托销售协议》和《装修合同》的甲方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但名创优品反诉的依据为签约主体是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协议》,双方的仲裁依据主体公司并不统一。

因此,赵女士的委托律师郭贤勇向南都记者表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便是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不能用横琴公司签署的合同义务来约束广州公司和我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名创说违反了许可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但不能不履行委托销售协议里的条款。”

对于双方对合同主体的争论,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余庆浪表示,这其实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冲突。“赵女士要结算费用及主张逾期结算的违约责任那就根据广州公司为主体的两个合同仲裁,名创认为加盟商违反竞业禁止,那就根据横琴公司为主体的仲裁。”

赵占领认为,现在双方强调的合同主体不同,其实都是在拿对自己更有利的合同作为仲裁依据。他表示,倘若名创优品掌握了赵女士违反竞业禁止的充分证据,则双方均涉嫌违约。“假定赵女士违反竞业禁止行为有证据,那名创优品横琴公司可以依据许可协议解除合同,也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30万元的违约金。但名创优品广州公司也涉嫌违约,应当向赵女士支付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分红款项。”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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