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免税条件(香港境外所得免税新法2023年上路)
港澳台免税条件(香港境外所得免税新法2023年上路)尽管法案实施细节尚待香港政府公告(例如具体员工聘僱人数、支出金额及境内取得之定义等),建议台商及时重新检视集团香港个体之所得属性,评估既有的当地经济实质活动。若企业自境外取得股利及处分投资收益但未能符合上述经济实质活动要求,预计仍可透过持股免税继续享有免税优惠。持股免税适用条件包括:1.香港居民企业或在香港有常设机构之境外企业;2.对投资标的持股至少达5%;3.被投资公司之所得组成须过半数非属被动所得。然而,如境外被动所得源自未与香港签署租税协定之国家或地区时,企业恐无法将在所得来源国已纳税额用以扣抵香港之应纳税额,而造成双重课税之情形。据此,香港政府拟以单边境外已纳税额扣抵机制(Unilateral foreign tax credit)作为配套措施以维持其国际税务竞争力。该业者指出,台商企业若以香港公司作为纯控股公司,依据前述经济实质之要求或持股免税之规定,预计影响不大。但如以香港公司
香港境外所得免税新法预计2023年上路。业进提醒台商留意境外被动所得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以避免遭落地课税。(新华社)
华夏经纬网6月28日讯: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消息,香港现行税制未将当地经济实质活动纳入境外被动所得是否征税之考量,恐造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香港已于本月公告税改草案内容并征询公众意见,预计将于七月中完成征询程序。
对此,台会计相关业者表示,台商应留意目前透过香港公司从事之商业活动在新法令下相应之经济实质要求,并同时评估满足经济实质之人事成本与营运成本增加幅度,据以调整交易模式与集团投资架构。
据了解,税改草案提议针对跨国集团之香港个体在境内取得之境外被动所得,即利息、投资收益及智财相关收益需符合相关之经济实质活动为前提,始得继续享有境外所得免税待遇。
若企业自境外取得股利及处分投资收益但未能符合上述经济实质活动要求,预计仍可透过持股免税继续享有免税优惠。持股免税适用条件包括:1.香港居民企业或在香港有常设机构之境外企业;2.对投资标的持股至少达5%;3.被投资公司之所得组成须过半数非属被动所得。
然而,如境外被动所得源自未与香港签署租税协定之国家或地区时,企业恐无法将在所得来源国已纳税额用以扣抵香港之应纳税额,而造成双重课税之情形。据此,香港政府拟以单边境外已纳税额扣抵机制(Unilateral foreign tax credit)作为配套措施以维持其国际税务竞争力。
该业者指出,台商企业若以香港公司作为纯控股公司,依据前述经济实质之要求或持股免税之规定,预计影响不大。但如以香港公司作为外汇、资金调度等其他财务操作或IP 公司,则势必增加遵循成本并冲击集团整体税负负担。
尽管法案实施细节尚待香港政府公告(例如具体员工聘僱人数、支出金额及境内取得之定义等),建议台商及时重新检视集团香港个体之所得属性,评估既有的当地经济实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