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互联网典型案例)
互联网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互联网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嘉瑞宝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了“嘉瑞宝旗舰店”的店铺,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也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店铺,以上四个店铺均从事地毯销售,且线下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自2019年6月起,赵振全借用徐桂珍的身份证,分别利用赵振全、多维斯公司以及欧豪雅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地毯的订单记录以及该三家店铺出具的包含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伪造了签有徐桂珍名字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由多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良委托熟悉淘宝网络业务的邓艳辉,通过使用前述资料办理了涉案三幅地毯图形的版权登记手续,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嘉瑞宝旗舰店”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部分商品链接被删除。嘉瑞宝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共谋,恶意利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规则进行投诉致嘉瑞宝公司商品链接被删除的行为,构成对嘉瑞宝公司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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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人民法院为了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明显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将带我们了解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如何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罗湖法院推出互联网典型案例专栏,共分十期,敬请关注!
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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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瑞宝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了“嘉瑞宝旗舰店”的店铺,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也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店铺,以上四个店铺均从事地毯销售,且线下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自2019年6月起,赵振全借用徐桂珍的身份证,分别利用赵振全、多维斯公司以及欧豪雅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地毯的订单记录以及该三家店铺出具的包含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伪造了签有徐桂珍名字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由多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良委托熟悉淘宝网络业务的邓艳辉,通过使用前述资料办理了涉案三幅地毯图形的版权登记手续,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嘉瑞宝旗舰店”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部分商品链接被删除。嘉瑞宝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共谋,恶意利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规则进行投诉致嘉瑞宝公司商品链接被删除的行为,构成对嘉瑞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邓艳辉赔偿嘉瑞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典型意义
通知删除规则是解决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间侵权争议的重要法律规则。本案系电子商务经营者虚构事实骗取作品登记,向网络服务平台发出恶意通知,致使同业竞争者利益被损害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通知删除权利,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公平规范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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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先后确立了该规则,效果明显。与此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少情况下,规则的适用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不好划分。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本案典型性强,事实层面涉及恶意通知的判断以及不同主体法律责任的划分,链条梳理完整;法律层面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版权保护等不同法律的适用,推理非常细致。本案判决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