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存在版权争议(版权科普⑩广播权)
电台存在版权争议(版权科普⑩广播权)新法关于广播权的定义参照了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的定义: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中,通过“有线或者无线”这种技术中立的法律表述可以涵盖任何向公众传播的手段。我国作为WCT的缔约方,将广播权定义修改为与公约保持一致,由此也履行了全面保护向公众传播权的国际义务。对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由于其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既定节目表安排的时间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公众无法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仅能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此类行为。同时,由于网络定时播放的初始传播属于广义上的有线传播(通过网线传播),因此旧法中的广播权对于此类行为也同样无能为力。这就导致旧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做到无缝衔接,对于像网络定时播放这类游走于立法间隙的行为,只能求助于旧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其他权利”作为权宜之计予以规制。(第十二项信息网
2022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小编带你了解著作权!
到这里,我们要已经做了九期著作权科普啦。
上期,我们了解了著作财产权部分的放映权,今天小编带你聊聊著作权中的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新旧著作权法中广播权对比
旧法中关于广播权的定义是对伯尔尼公约“广播及相关权利”的直接借鉴,该定义是以当时的技术手段来界定相关法律行为。但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制定的技术背景是30年以前,如今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早已不能与伯尔尼时代同日而语。由此导致了旧法中的广播权只能控制三种行为:无线广播、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对无线广播进行转播、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而对于初始传播是属于有线传播的行为,则不能纳入广播权的范围。
对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由于其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既定节目表安排的时间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公众无法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仅能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此类行为。同时,由于网络定时播放的初始传播属于广义上的有线传播(通过网线传播),因此旧法中的广播权对于此类行为也同样无能为力。这就导致旧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做到无缝衔接,对于像网络定时播放这类游走于立法间隙的行为,只能求助于旧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其他权利”作为权宜之计予以规制。
新法关于广播权的定义参照了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的定义: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中,通过“有线或者无线”这种技术中立的法律表述可以涵盖任何向公众传播的手段。我国作为WCT的缔约方,将广播权定义修改为与公约保持一致,由此也履行了全面保护向公众传播权的国际义务。
而且对于现实中出现的网络转播行为,司法实践认为即便初始传播行为是无线广播,网络转播这种属于广义有线转播的行为(通过网线转播)也不应由广播权控制。由此旧法广播权中的“有线转播”被限缩为狭义的有线电视台、广播台的有线转播(这样也与旧法中的“广播组织权”的有限转播的含义保持一致)。但这样一来,导致旧法广播权中的“有线”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有线”的含义并不相同。而新法以技术中立的表述使广播权中的“有线”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有线”体现了相同含义,从而保持了立法的一贯性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