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可以分开两次结算么(重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
住院费用可以分开两次结算么(重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救助,通过协同实施综合帮扶,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监测人群纳入救助范围。此外,较多地方还对多次住院患者实行了差异化的起付标准,如北京、青岛等地,对参保人同一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实施起付标准减半等措施。二是做好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工作。把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引导患者更多选择辩论就医,减轻其就医负担。三是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实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丁照民代表在建议中提到一个问题:部分反复住院的患者,由于多次承担起付标准费用,从而导致医疗费负担过重。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16号建议的答复》,对此进行了回复。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建设完善过程中,即采取多种措施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
一是科学设置住院待遇起付标准,合理分担医疗费用的同时促进科学利用医疗资源。以职工医保为例,1998年制度建立时,明确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此后地方普遍没有随着工资水平增长而上调起付标准。
目前,各地普遍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分档设置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一般在1000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当地年平均工资的2%到3%左右,参保群众对起付标准的实际负担水平相对是下降的。
此外,较多地方还对多次住院患者实行了差异化的起付标准,如北京、青岛等地,对参保人同一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实施起付标准减半等措施。
二是做好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工作。把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引导患者更多选择辩论就医,减轻其就医负担。
三是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较普通居民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监测人群纳入救助范围。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救助,通过协同实施综合帮扶,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同时,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还表示,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各省份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政策并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按照规定制度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实践中,起付标准等措施安排,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随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医疗资源供给等方面情况进行细化设置。
近年来,我们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指导地方巩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但也要看到,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医保筹资水平还比较低,还难以完全满足参保群众的保障要求。对于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设置等具体建议,国家医保局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部署,指导地方在充分发挥三重制度保障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设置,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