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区域范围(长江十年禁渔)
长江十年禁渔区域范围(长江十年禁渔)2021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正在白龙江昭化电站下侧电鱼的贾某和王某二人被值守民警逮了个正着。眼看事情败露,两人弃船而逃。民警现场查获鲢鱼、鲤鱼等渔获物700余斤,均为长江流域特有野生鱼类。当天上午,贾某和王某投案自首。“渔民都退捕了,怎么晚上还有船下江呢?”2021年4月下旬,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开展退捕渔民走访工作中,有群众提出疑问。这条线索立即引起公安机关的警觉,公安机关随即安排警力在嘉陵江、白龙江广元段周边7个重点地段进行24小时蹲守,短短几天时间便取得重大突破。凌晨1点,嘉陵江边,一艘皮划艇由远至近开来。一人开船掌舵,另一人手持手电筒,将电鱼竿刺向水中。入水刹那间,电鱼竿半径1米范围内,各类鱼种翻起白腹,飘在水面,掌舵人利索地用网兜把鱼儿网上船。2018年,居住在嘉陵江与白龙江交汇地带的贾某开始非法捕捞野生鱼牟利。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开始实施
嘉陵江是长江上游左岸支流,从四川广元流经四川盆地。白龙湖属嘉陵江水系上游白龙江,这里气候宜人、物产丰富,是鱼类栖息繁衍的家园,也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这里偷偷捕捞,非法牟取利益。
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以贾某为首的10余名被告人分别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贾某等10余名被告人被判令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31万余元。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4·28”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包括11起关联案件,涉及“捕—运—销”全链条。
长江“十年禁渔”
晚上却有船偷偷下江
凌晨1点,嘉陵江边,一艘皮划艇由远至近开来。一人开船掌舵,另一人手持手电筒,将电鱼竿刺向水中。入水刹那间,电鱼竿半径1米范围内,各类鱼种翻起白腹,飘在水面,掌舵人利索地用网兜把鱼儿网上船。
2018年,居住在嘉陵江与白龙江交汇地带的贾某开始非法捕捞野生鱼牟利。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开始实施,面对更加严格的监管,贾某不仅不收手,还拉拢王某入伙,购买改装面包车提高储存运输能力,采用网捕、电击等禁用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附近居民看着贾某获利颇丰,纷纷要求加入贾某的捕捞队伍。其中,罗某、胡某夫妇本是广元市持证渔民,后来响应政府号召退捕转产,但眼看贾某等人“发财”,他们也铤而走险悄悄开始捕捞。
“渔民都退捕了,怎么晚上还有船下江呢?”2021年4月下旬,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开展退捕渔民走访工作中,有群众提出疑问。这条线索立即引起公安机关的警觉,公安机关随即安排警力在嘉陵江、白龙江广元段周边7个重点地段进行24小时蹲守,短短几天时间便取得重大突破。
2021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正在白龙江昭化电站下侧电鱼的贾某和王某二人被值守民警逮了个正着。眼看事情败露,两人弃船而逃。民警现场查获鲢鱼、鲤鱼等渔获物700余斤,均为长江流域特有野生鱼类。当天上午,贾某和王某投案自首。
同年7月,公安机关又将罗某、胡某夫妇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4条大鲵及蒙古鲌、中华鳖等其他5个品种的渔获物。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其中4条大鲵均系野外种群,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鲜鱼店老板的
“订单式”捕鱼合作计划
每隔一段日子,在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至利州区宝轮镇一带,凌晨3点左右,都会出现一辆川R牌照面包车,沿途收货。一批又一批鲜活的野生鱼被送进车厢,运往阆中市某鲜鱼店。
贾某非法捕捞团伙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阆中市某鲜鱼店老板吕某以证人的身份进入了警方的视野。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安机关认为吕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比对通讯记录,我们发现贾某与吕某长期频繁联系,且联系时间与交易时间节点高度重合,这样看来,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利州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霍二峰表示,如果之前二人有犯意联络,那吕某就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是该案的共犯。针对吕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办案检察官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对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进行细化,锁定了双方“订单式”非法捕捞、销售野生鱼的犯罪事实。
“4·28”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庭审现场
原来,吕某是贾某的一个老买主。2019年,吕某向贾某提出“订单式”捕鱼的合作计划,由吕某提前一天提出需要鱼的数量、品种,贾某按需于次日凌晨悄悄送达,从而形成了以贾某等人非法捕捞,吕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的地下“捕—运—销”黑色产业链。最终,吕某与贾某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疏堵结合
防止渔民重操旧业
保护长江水生态系统良性发展,除了刑罚震慑,还要对受损的长江流域生态进行修复。利州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交易次数多,上游捕捞者与下游收购者之间相互交织,导致案情错综复杂。”霍二峰说。为了厘清涉案金额,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核对交易记录和涉案人员供述,逐一查明各涉案人员犯罪金额,核算出各涉案人员应当承担的生态补偿金额。在查明全部事实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处贾某等10余人相应刑罚,并判处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31万余元,获得了法院支持。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非法捕捞问题以及市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利州区检察院分别向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加大渔业渔政执法检查,同时关注退捕渔民,防止其重操旧业,确保国家禁捕政策落到实处。检察建议发出后,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在辖区河流沿岸、水产品市场、餐馆聚集区等重点场所开展了禁捕系列宣传活动,并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还就退捕渔民转产问题开展专项帮扶,以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式多举措保障退捕渔民生活。
6万尾鱼苗被放归长江
“长江养活了我们沿岸世世代代的渔民。如今,我们应该加强对长江生态的保护,让鱼类在长江世世代代繁衍下去。”6月14日,碧波荡漾的白龙湖边,在法官、检察官和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见证下,用贾某等人缴纳的生态补偿款购买的6万尾鱼苗被放归长江。同时,检察机关在增殖放流现场开展法治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推动从源头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屏障。(检察日报 曹颖频 李敏 苏晨 黄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