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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亨利二世(英格兰习惯法的诞生)

英格兰亨利二世(英格兰习惯法的诞生)后来,司法令状与陪审制度被稳定而长期地使用下去,到1200年,真正的小型陪审团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法官开始向支付小额金钱的诉讼人提供为其案件专门组织陪审团的机会。教皇英诺森二世于1215年在拉特兰宗教会议上禁止教士参加俗界司法活动,这样,必须经牧师祈祷才能成立的神判探水法和探火法就无法存在了。到13-14世纪,司法令状和小型陪审团已成了现代陪审制度的前身而固定了下来。在史蒂芬和亨利一世时期不少有势力的人侵占了邻人的土地,这就需要经过一些司法审理使土地归还原主。为此,亨利二世及其法官设计了一系列的令状,任何一个自由人都可以从法官那里购买这种令状。令状之一要求郡长调查被告的土地是否被错误处置;令状之二要求查明原告是否为其父土地的合法继承人;令状之三要求列出教区长和教区牧师的名字;令状之四要求确定土地是通过自由施舍还是通过封建租佃而占有的。以上四条令状都要根据郡长所列陪审员的答复而作出判断,从而决

回顾英格兰走过的数千年历程,有比亨利二世更伟大的武者国王,也有比他更机敏的外交家,然而却没人比他对法律与制度的贡献更大。他的奔放精力并没因战争、政治和狩猎而耗尽。相反,如同众多诺曼底前辈和他的儿子们一样,亨利二世具备解决管理与法律方面问题的天赋,这种天赋为他的成就打下了基础。他参加过的战斗之名早已随风飘逝,但他的威名却将与英格兰的宪法和习惯法一起永世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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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一世和亨利一世两位先王给英格兰创造保留了各种可供他们的继任者利用的行政制度,但方面他们二人却没有任何参照,不得不小心摸索行事,他们统治下的国家也不得不慢慢适应新法律。与此相比,亨利二世又是幸运的。当1154年来自安茹的亨利登陆英格兰时,这个遭受了二十年混乱折磨的国家已经做好了接受中央集权的准备。

然而,亨利二世目光远大、经验丰富。亨利二世决心不担要制止贵族们的独立并且要夺回从前任手里失去的利益,而且还要争取更大的成就。

作为一个伟大的法学家,英国习惯法的奠基者。在亨利二世刚开始执政时,英格兰各地不但有众多的贵族法庭,贵族们在法庭上一言九鼎,实施的法律因所处地区的习俗和特点不同而多种多样;而且英格兰的犯罪率很高,但是,侦破、追捕、量刑和处罚的机制都不完善,只有一种称为“十户联保制”的制度。诺曼底人到英格兰之后推行的“司法格斗”即“战斗神判法”取代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立誓免罪法”和“神命裁判法”,“司法格斗”就是起诉者和被告者各执一武器格斗,直到一方叫“怕”为止,且喊“怕”者为有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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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特别设计了一套皇家法庭系统,准备在全国和全体民众中推行统一的法律制度,以取代这些贵族法庭;为了寻求一种相对公正的司法方式,亨利二世在1166年颁布了著名的《克拉伦敦诏令》,规定每个百户区出12人,每个城镇出4人组成一个团体,经宣誓后可集体向郡长或巡游法官检举罪犯,但这些人只有起诉权,判决程序仍依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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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和贵族们卷入正面冲突,亨利二世采取了逐步推进的策略,一个接一个的改变着惯例,并且给这种改变披上颇受尊重的保守主义外衣。他一边对已有的形式表达尊重,一边计划在旧原则中注入新内容。他特意含糊地规定了国王的权利,为以后的扩充做准备。由于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格兰前的几个世纪里,教会和国王都有意治理领主的混乱割据,但当时想要迅速扩大国王的司法权力无疑天方夜谭。后来亨利二世紧紧抓住盎格鲁——撒克逊人关于“国王的秩序”的概念,尽可能的将所有刑事案件都归入自己的法庭处理。这样一来,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国王的秩序,胆敢破坏者就是犯罪,触犯者的地位越高受到的惩罚就越严厉。“国王的秩序”是至高无上的,破坏者将被送上国王的法庭受审;但与此同时“国王的秩序”也是受到限制的,通常只针对那些当着国王的面,或在皇室道路、领地所犯下的罪行。国王一旦去世,他所倡导的秩序也会随之消散。为了弥补这个缺陷,亨利二世小心谨慎、不动声色地做出规定,将“国王的秩序”扩大到英格兰所有地区,触犯者无论在哪里破坏了该秩序,都要被送到国王法庭受审。国王法庭有一项存在已久的权力,即接受对不公正案件审理的上诉,保护民众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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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亨利二世的改革中,强迫手段没有任何作用。他必须遵守的首要规则必须是吸引而不是迫使案件到他的法庭受审。因此,那就必须使案件在国王手里得到的审理比在他们的领主手里的审理更公正。于是,亨利二世在国王法庭为诉讼人开启了一项新制度——陪审团制度,当时人们称之为“王室的恩惠”。需要指出的是,亨利二世并不是陪审团制度的发明者,他只是让这项制度有了新用途。陪审团制度是法兰克人对英格兰司法体系做出的一大贡献,这项制度早在加洛林王朝统治法国期间就开始萌芽,在威廉公爵征服英格兰之前,英格兰人对它尚一无所知。起初,陪审团是为了方便治理国家而建立的王室机构,国王有权召集人员宣誓作证,以保证任何涉及王室利益的真实性。征服者威廉正是通过陪审团制度,在财产大清查时确立了国王的权威。而亨利二世则将用于治理国家的工具移植到法庭上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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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蒂芬和亨利一世时期不少有势力的人侵占了邻人的土地,这就需要经过一些司法审理使土地归还原主。为此,亨利二世及其法官设计了一系列的令状,任何一个自由人都可以从法官那里购买这种令状。令状之一要求郡长调查被告的土地是否被错误处置;令状之二要求查明原告是否为其父土地的合法继承人;令状之三要求列出教区长和教区牧师的名字;令状之四要求确定土地是通过自由施舍还是通过封建租佃而占有的。以上四条令状都要根据郡长所列陪审员的答复而作出判断,从而决定土地的归属。这样的陪审员就不仅具有起诉者和誓证者的作用,而是一群需要阐明事实的人。

后来,司法令状与陪审制度被稳定而长期地使用下去,到1200年,真正的小型陪审团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法官开始向支付小额金钱的诉讼人提供为其案件专门组织陪审团的机会。教皇英诺森二世于1215年在拉特兰宗教会议上禁止教士参加俗界司法活动,这样,必须经牧师祈祷才能成立的神判探水法和探火法就无法存在了。到13-14世纪,司法令状和小型陪审团已成了现代陪审制度的前身而固定了下来。

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令状制度”最初被采用时,并没有用王室法庭取代封建领主法庭之目的 仅仅是通过王室法庭提供的一种复审机会来监督领主法庭 也是为了尽力招徕司法诉讼以增加王室收入。但是 事实上 状令制度一出现王室法庭便逐渐取代了封建领主法庭 因为陪审团和令状的存在使自由民很容易越过领主法庭直接向王室法庭投诉 实际上就出现了一种由御前会议议定和执行的英格兰统一的法权 只是呈现为不同形式而已:例如 对大主教贝克特的审讯是由国王及其男爵组成的“大议会”进行的,大多数申诉则由跟随国王走遍英格兰的“小议会”受理。且亨利二世把亨利一世不时派出的国王大法官巡游各郡的做法制度化了。这样一来,除宗教法之外,在一系列的司法活动中,以案例为基础而演绎出来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就逐渐形成了。

当然亨利二世限定只有国王才可以召集陪审团,不允许私人法庭效仿,还规定只有到王室法庭上诉的人才可以享受。此前,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起誓、神裁或决斗来裁决的。有了上述各种裁决方法,毫无疑问是进入了一个更加理性的时代,人们开始对之前那些古怪的方法不再信任,教会也在《大宪章》得到批准那一年拒绝承认。在陪审团制度迅速实行起来的时候,旧的裁决方法仍在苟延残喘,神裁法并没有被立即废除。直到1818年,还有一位诉讼人要求通过决斗裁决自己的案件,这令法官不知所措。此事迫使议会不得不废除这一古老的裁决方法。

英格兰亨利二世(英格兰习惯法的诞生)(6)

有的学者认为,大陆各国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以成文法典为基本形式的成文法体系,英国却以不成文的习惯法而自成体系,独立于罗马法体系之外。当然,必须看到的是,这时的英格兰,除了度支部外,基本上没有中央统一指挥的,地点固定的审判机构,以国王为主的司法活动仍然是间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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