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商铺能不能办产权(购买商铺平面图和实际不符)
格子商铺能不能办产权(购买商铺平面图和实际不符)购买商铺非小事,而房地产开发商在和购买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故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郑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在建设商铺的过程中,未按照沙盘以及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开发,从而影响了商铺的市场价值,故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造成郑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郑某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并在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要求其支付款项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退还款项和利息,法院遂判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初,郑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商处咨询购买商铺的事宜,经销售人员介绍,郑某对某商铺有所兴趣。在销售人员用沙盘和郑某详细介绍了该商铺具体位置和周边等情况后,郑某和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在此之后,该房地厂开发商并未按照沙盘内和买卖合同中的平面图进行对商铺的开发,而是改变了商铺的具体位置,在商铺前建设连廊。于是郑某认为该连廊的建设和合同约定不符,故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郑某支付房款,而郑某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房款本息。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郑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在建设商铺的过程中,未按照沙盘以及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开发,从而影响了商铺的市场价值,故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造成郑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郑某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并在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要求其支付款项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退还款项和利息,法院遂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购买商铺非小事,而房地产开发商在和购买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故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