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税问题及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
最新财税问题及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然后开具相关的服务费发票,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如果被认定业务不真实的话,接受发票的子公司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提问中的描述,A公司并没有向子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只是单纯的收取管理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
问题1:投资公司,母公司收取管理费怎么合理避税?
投资管理A公司只用来投资的,没有实际业务,股东打款在A公司,然后A公司再投资成立子公司B、C公司,每个月A公司从B、C公司收取服务费;但是按照关联企业的话,这每个月从B、C公司收取的费用是需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B、C公司也不允许作为费用扣除,这就造成双重征税,有说母子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作为服务费可以抵扣,然后我不太清楚如果只是每个月收钱,合同中具体的服务费的内容怎么写?如果每个月的管理费可不可以只挂往来,等到分红的时候来冲这部分往来款?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子公司支付给集团公司的服务费,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提问中的描述,A公司并没有向子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只是单纯的收取管理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然后开具相关的服务费发票,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如果被认定业务不真实的话,接受发票的子公司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我认为为了减少税务风险,您提出先挂往来,然后在子公司分红冲减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问题2:公司报销员工癌症药费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老师,请问一下公司员工买的抗癌药,开了普通发票。这个费用公司能给报销吗?可以入福利费吗?需要合并工资交个税吗?
解答:
1.企业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只有“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才可以作为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参与了社保的医疗保险就不得在报销医疗作为福利费进行扣除。
如果是因为员工患病造成了生活困难的,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等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的,可以作为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中的“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单位报销员工药品费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可以免税的“福利费”。但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如果员工因为患有癌症,给纳税人(指员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不满足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是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单位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不需要个人提供药品发票,但是可以作为证明材料之一。
问题3:无偿赠送礼品为什么视同销售?
无偿赠送外购的礼品给他人,且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抵扣进项税,为什么也要视同销售?
我明白有相关法规规定,但想明白其中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外购礼品时抵扣了进项税,确实要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避免税款流失。但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也不进行抵扣进项税,为什么也要视同销售呢?
解答:
因为在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虽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外捐赠不视同销售也不会导致税款的流失;但是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将对外捐赠归入视同销售的范畴,就有可能导致税款流失,因为不守法的纳税人就可能把对外销售伪装成对外捐赠。
因此,为了避免税款流失,才统一规定对外捐赠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既然已经知道这一规定,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适当的考量,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应当取得专票,否则就会多交税。
问题4:在自产或者外购的礼品上印本公司logo进行赠送,在增值税账务处理中属于视同销售吗?
解答:
在自产或者外购的礼品上无论是否印本公司logo进行赠送,除开满足“买一赠一”等捆绑销售且开具发票符合规定的,都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5:聚焦镜组属于原材料还是低值易耗品?
解答:
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属于流动资产的范畴。
原材料科目,通常用于核算用于生产加工的材料,构成企业产成品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比如炼钢企业的铁矿石和焦煤等。
低值易耗品科目,通常用于企业的类似于“工具”,可以反复或较长时间使用,但是又不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存货。
因此,对于聚焦镜组如果是构成企业产成品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则应在“原材料”科目核算;如果是作为“工具”使用的,但是又不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则可以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
问题6:股权赠与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解答:
股权赠予,就是0元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等不同情况。
(一)印花税
依照《印花税法》,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权价款的万分之五。
(二)增值税
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1.赠与方是个人的——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赠予的转让金额为0,经过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后股权出让的个人就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赠与方是个人的,接受方也是个人的——接受方不需要缴纳个税
按照现有税法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捐赠的,接受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赠与方是单位,接受方是个人——需要缴纳个税
(1)接受方个人与赠与方存在雇佣或任职关系的,接受方个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接受方个人,是因对方进行业务宣传、广告、抽奖等活动中获得的,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赠与方是个人,满足公益捐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30%或100%。
(四)企业所得税
赠与方是企业的,捐赠股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视同转让财产,应收收入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减去股权的计税基础,差额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股权捐赠,满足公益捐赠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利润总额的12%或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