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洲得疟疾回国后会传染给家人吗(非洲务工感染疟疾身故)
在非洲得疟疾回国后会传染给家人吗(非洲务工感染疟疾身故)官法一方面是案涉保险事故原因及因果链条。结合安哥拉地区背景,李某被按蚊叮咬传播疟原虫继而感染疟疾,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不管是作为传播途径的按蚊,还是直接致害的疟原虫均符合“外来”以及并非人体自身内发或遗传的“非疾病”属性,且疟原虫直接侵害李某的器官组织生理机能,并以疟疾发病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李某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明确时,在一系列前后相继的原因中,前一原因直接地和自然地导致后一原因的发生,且这一原因链条未曾被其他原因打断,则最初发生的原因应认为系造成保险事故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本案中,李某身故,死因被确定为“多器官功能障碍和衰竭”“疟疾”,从而对案涉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因果链条进行了合理延伸,即李某“被按蚊叮咬”直接导致“感染疟疾”的发生,而“感染疟疾”又直接导致“身故”,因果关系较为明确,且原因链条未曾被其他原因打断。
近年来,境外劳务需求持续旺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为出境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用以分散风险,也为出境务工人员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2020年,李某在非洲安哥拉务工期间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后死亡。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对于李某究竟属于“意外事故”还是“急性病”原因导致的身故产生分歧,保险公司对“意外事故”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而“急性病”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二者相差60万元,故李某家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应在意外事故身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0年,李某赴非洲安哥拉万博省务工,工作期间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因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身故。经医院确诊,李某死因是疟疾高寄生虫病,具有多器官功能障碍和衰竭。李某前往非洲务工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境外工作保险”,保险费用2750元,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急性病身故、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津贴等五个项目,其中急性病身故等四个保障项目需在投保意外伤害身故基础上才能投保。法院另查明,单独投保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费用为1300元;同时投保意外伤害身故和急性病身故的保险费用为2100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作为法定受益人在向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身故申请100万元保险理赔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给予40万元急性病保险金赔偿。对此保险公司表示,李某系在境外被蚊虫叮咬引发疟疾导致的死亡,死亡原因是急性病疟疾,不是蚊虫叮咬,因此应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40万元的标准赔付。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请求在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意外事故身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是案涉保险事故原因及因果链条。结合安哥拉地区背景,李某被按蚊叮咬传播疟原虫继而感染疟疾,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不管是作为传播途径的按蚊,还是直接致害的疟原虫均符合“外来”以及并非人体自身内发或遗传的“非疾病”属性,且疟原虫直接侵害李某的器官组织生理机能,并以疟疾发病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李某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明确时,在一系列前后相继的原因中,前一原因直接地和自然地导致后一原因的发生,且这一原因链条未曾被其他原因打断,则最初发生的原因应认为系造成保险事故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本案中,李某身故,死因被确定为“多器官功能障碍和衰竭”“疟疾”,从而对案涉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因果链条进行了合理延伸,即李某“被按蚊叮咬”直接导致“感染疟疾”的发生,而“感染疟疾”又直接导致“身故”,因果关系较为明确,且原因链条未曾被其他原因打断。因此,最初发生“被按蚊叮咬”这一意外事件应认为系造成李某身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另一方面是案涉保险计划和保险条款。案涉保险计划中,急性病身故等四个保障项目系主险意外伤害身故的附加险。案涉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中急性病的范围进行了定义,明确约定“不包括意外导致的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因果分析,李某所患疟疾系“意外导致的伤害”,显然不符合案涉保险条款中对急性病的定义。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保险条款中急性病明确定义“不包括意外导致的伤害”的情形,认为疟疾属保险合同中急性病的范畴,依据李某从按蚊叮咬感染疟原虫,到疟疾发病,再到身故的因果链条,即便其仅投保主险意外伤害身故,亦可获得相应保险赔偿。而李某在购买主险的同时,另额外支出保费购买急性病身故附加险,但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适用附加险保障条款,选取原因链条中继部分作为保险事故原因,从而降低保险赔偿额度,抵损主险的保障范围和金额,显然与附加险的作用不符,有违保险本意和公平原则。
综上,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讲
法
当前,除了境外务工人员外,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选择购买“个人意外险”产品为家人和自己提供安全保障,但是由于保险领域的专业性,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在投保、理赔阶段应全面了解保险产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确认识意外险保障范围
一般来讲,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的释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实践中的伤害一般是指人的身体遭受侵害,使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而人体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又往往通过病症予以反映或以某种疾病命名,此种情况下的疾病可以认为系意外导致伤害的呈现形式。与此相对,人体自身内发或遗传的疾病则因同时不满足“外来”和“非疾病”的属性,而不属于意外伤害所涉范畴。因此,在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并决定适用对应保险条款时,特别是连续发生、多因一果的保险事故,消费者可以“近因原则”进行初步判定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或者适用哪项保险条款,从而进行恰当理赔,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恰当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组合
保险公司为吸引消费者,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实现产品多样化,多以主险和附加险进行组合的方式推出多个意外险保险计划。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意外险之上,系对主险基本保障功能的一种扩充,其最大优势在于可以以较少的保费获得更为广泛的保障,覆盖主险没有涉及的风险。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如果保险事故符合适用附加险的条件而并非在主险的保障范围,则附加险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产生了积极效果,投保人额外所支付的附加险保费获得了赔付对价;如果保险公司以应当优先适用附加险的理由来抵损本应主险覆盖的保障范围和保险金额,显然与附加险的作用不符,有违保险本意和公平原则,应该给予消极评价。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主险和附加险进行恰当组合选择保险计划。
特别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个人意外险”产品进行投保时,务必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恰当选择所需求的保险产品和计划,从而获得相应保障。
当前,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意外险”产品,明确将细菌、病毒以及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列入到主险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并推出专门的“传染病”附加险项目供消费者选择性投保,其中备受关注的新冠肺炎亦被列入保障责任范围,体现了保险机构投身疫情防控的社会担当。希望能够推出更为丰富的保险产品,以实际行动彰显行业价值。
供稿:北京金融法院
文字:林文彪 刘洋洋
编辑:房稀杰 姚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