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规则适用范围(证据合法性存疑如何贯彻)
证据裁判规则适用范围(证据合法性存疑如何贯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雄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依法对该有罪供述予以排除。陈某雄客观上虽有协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在排除陈某雄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陈某雄明知或应当知道车上所运载的是毒品,即陈某雄主观上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存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一审判决认定陈某雄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据此,改判陈某雄无罪。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故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雄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认为自己无罪。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雄受同案人庄某(在逃)的雇请,到普宁市燎原镇果陇村驾驶庄某的丰田佳美小
案件提要
本案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并提供了具体的线索,法院为此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对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继而在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雄受同案人庄某(在逃)的雇请,到普宁市燎原镇果陇村驾驶庄某的丰田佳美小车载庄某的朋友即同案人庄某发(另案处理),前往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当天下午17时许到达该村,庄某发让陈某雄将车停在村旁,并一直在车内等候。晚上20时许,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携带一个纸箱和一个布袋来到陈某雄停车的位置,将纸箱和布袋放进小车后排座。随后,陈某雄驾车载庄某发返回普宁市,途经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三村老猪舍路段被公安机关设卡拦停,坐在后排座的庄某发开枪击伤民警后逃离现场。民警当场控制住陈某雄,并在陈某雄驾驶的小车后排座位置查获含量为65.7%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047克。
裁判结果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故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雄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认为自己无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雄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依法对该有罪供述予以排除。陈某雄客观上虽有协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在排除陈某雄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陈某雄明知或应当知道车上所运载的是毒品,即陈某雄主观上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存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一审判决认定陈某雄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据此,改判陈某雄无罪。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存疑,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如何强化庭审功能,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在被告人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存疑的情况下,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是审理相同类型案件的关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让庭审实质化,让控辩双方在庭审上进行激烈抗辩,从而使控辩双方有理说在庭上,有证据举在庭上,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对证据合法性存疑,侦查人员必须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各方质询;最后依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公开、公正裁判。本案是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变化的必然结果,对审判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对
话
法
官
小编:请您谈谈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心得和体会?以及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苏智丽: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案件并不少见,因此,如何审查被告人该辩解的真实性及是否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则成为关键。作为裁判者,首先要审查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是否有具体的指向,是否有可查性;其次,要审查讯问形成的时间、地点、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要审查讯问过程是否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内容与讯问笔录是否一致;第四,要审查看守所收押被告人时是否进行了身体检查以及检查的情况如何;第五,经审查如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则要在庭审中进行调查,而且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情况下,要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最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准确的判断,才能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案件公正审判。
“疑罪从无”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情况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但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罪,行为人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该原则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在保障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法官简介
苏智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法律硕士,从2006年始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撰写的“陈某雄运输毒品案”案例获全国法院系统2017年度优秀案例分析暨“促公正·法官梦”第四届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三等奖。
法律信条:
心存良善,心怀争议,
坦荡判案,笑对人生。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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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梁展欣、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曾洁赟
编辑:陈虹伶
校对:刘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