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物资款的账务处理(财税专题干货)
受托加工物资款的账务处理(财税专题干货)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 000 贷:原材料 20 200 二、对于发出物资的运费、加工费,加工要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费用都要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去的。例2,承接例题1,假设该批材料的运费由C 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500元,增值税为45元,支付给承运商545元;对于加工费,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130元,其中加工费1 000元,增值税130元,款项尚未支付;运回的费用仍然由C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500元,增值税是45元,支付给承运商545元。
在日常中的材料、产品等需要委外加工时,需要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进行核算,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材料的发出、加工成本计算及物资收回这几个环节的核算。
一、当材料发出时要经过精心打扮后而“改头换面”,忘记过去的自我,以全新的姿态去迎接一场蜕变。也即是将发出材料及商品等的科目变成委托加工物资,如果发出材料是计划成本核算的,也要结转计入委托加工物资。
例1,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B加工某品牌涂料,发出原材料价款20 2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200
贷:原材料 20 200
二、对于发出物资的运费、加工费,加工要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费用都要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去的。
例2,承接例题1,假设该批材料的运费由C 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500元,增值税为45元,支付给承运商545元;对于加工费,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130元,其中加工费1 000元,增值税130元,款项尚未支付;运回的费用仍然由C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500元,增值税是45元,支付给承运商545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
贷:银行存款 1 09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1 130
三、对于委托加工物资,要记住“身在曹营心在汉”。虽然身在受托方,但从物资的所有权角度出发,该资产仍属于委托方的,仍然要在委托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四、对待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计税价、纳税地点等要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委托加工的该品牌涂料是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也就是说计税价格首先是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不能取得时,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例3,承接例2,假设该委托加工的某品牌涂料在受托方的同类商品销售价格是24 000元,该类商品的消费税率是4%。则应缴纳的消费税是960元(24 000*4%)
例4,承接例3,假设该委托加工的某品牌涂料在受托方没有同类商品销售价格做依据,则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22 083.33元[(20 200 1 000)/(1-4%)],应缴纳的消费税是883.33元(22 083.33*4%)
2)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一是对于受托方为个人以外的,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二是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文是假设受托加工方是企业,所以在受托方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
3)对于缴纳的消费税,在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的处理要“区别对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或继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时要计入相应的存货成本;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政策的规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具体是按当期生产消耗量来计算。
例5,承接例3,该委托加工的涂料所缴纳的消费税960元的物资在受托方加工完成收回之后直接对外出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借:库存商品 23 16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3 160
例6,承接例4,假设该品牌涂料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并假设本期收回的某品牌涂料全部在当期被生产领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83.33
贷:银行存款 883.33
借:库存商品 22 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2 200
4)对于上述收回加工物资所缴纳的消费税,还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7,承接例5,假设该批涂料收回后以在受托方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基数24 000元对外直接出售时,则不需要补缴消费税。
例8,假设该批涂料收回后以30 000元(该价格超过了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对外出售时,税率为4%以例题3应缴纳的960元消费税为例来编制分录如下,需要再承担240元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再按30 000元的销售价格 4%的税率计算为:
借:税金及附加 1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200
五、委托加工物资从发出到加工收回时,可以说是“满载而归”,此时也是实现增值的过程,包括发出的运费、支付的加工费、收回的运费、计入存货成本的消费税。
六、“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启发:企业为什么要委托外单位来加工材料、商品物资呢?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由于受工艺设备限制,没有办法自己做,或者自己做成本很高。但可以找到在这一方面做得更好、更专业的企业,由这样的企业来加工,速度快,质量高,加工费也合理,比自己做更划算。
从这其中,我们不难悟出一个简单的道理:“寸有所长、尺有所短”。一个企业是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具有竞争优势,总有优劣之分,最好专注于某些有优势的方面,精益求精地把它做得更为完美,才能够在市场的竞争中一骑绝尘。
有物及人,同样道理,一个人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十全十美。每个会计人都要仔细地自我反省:到底有哪些优势?然后去努力发挥这些优势,尽量把它做得更专,更精。劣势是需要规避的,某些事情几经努力仍然没有起色,就要学会放弃自己这些不擅长的东西,把不足之处的劣势降低到最小。可以说“放弃也是一种收获”。“扬长避短”的规则不仅适用于会计业务工作上,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