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是什么(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是什么(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死者唐某与旅行社之间具有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安排曾某新驾驶的客车从机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唐某死亡,曾某驾驶车辆运送游客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在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死者近亲属赔偿后不得对曾某追偿。遂判决:一审宣判后,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本案查明唐某死亡的原因为乘坐曾某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车辆爆胎后碰撞到山体侧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新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旅行社的承保保险公司,因该起事故已代旅行社向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案情经过
唐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西柏坡、天津优选纯玩双飞6日游。返程时,唐某乘坐旅行社安排的由曾某驾驶的客车从机场返回。行驶途中车辆发生爆胎,碰撞到山体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唐某不幸死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向唐某亲属赔偿了250 000元。
唐某子女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旅行社、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赔偿唐某女子等人20 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唐某某等人保险赔偿金211 041元。
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认为本案查明唐某死亡的原因为乘坐曾某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车辆爆胎后碰撞到山体侧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新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旅行社的承保保险公司,因该起事故已代旅行社向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曾某支付赔偿金211 041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本案查明唐某死亡的原因为乘坐曾某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车辆爆胎后碰撞到山体侧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新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旅行社的承保保险公司,因该起事故已代旅行社向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曾某支付211 041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遂判决:由曾某支付保险公司211 041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曾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死者唐某与旅行社之间具有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安排曾某新驾驶的客车从机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唐某死亡,曾某驾驶车辆运送游客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在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死者近亲属赔偿后不得对曾某追偿。遂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该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财产以及人身损害。曾某在接受旅行社安排,开车接送唐某等人路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唐某死亡,曾某虽与旅行社没有长期雇佣关系,但就此次开车接送游客是受旅行社安排管理,应属旅行社自身行为,即保险事故的发生系被保险人自身造成,曾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享有对曾某的追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该如何界定?
来源:铜仁中院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