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复利的重疾险(金融博览财富国外重疾险的那些事儿)
带有复利的重疾险(金融博览财富国外重疾险的那些事儿)从南非起源下面,让我们走近国外的重疾险,看看其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放眼全球,重疾险自1983年在南非问世以来,便得到各国的效仿,并成为国外百姓“一生不可或缺”的保险产品。1985年和1987年,英国和澳大利亚分别推出了各自的重疾险。随后,美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跟进。经过近40年的发展和创新,国外的重疾险早已从单一的寿险市场中分离出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如多层次赔付体系和多样化支付方式等。
原标题——走近国外重疾险
提要:
•南非重疾险的一大特点,是按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层给付。投保时,按一定标准确定疾病的严重程度,并在保单里进行规定。
•英国在重疾险赔付方面,还有一种阶梯式给付模式,即保险公司按照不同疾病的严重度和治疗费用给付不同的保险金。
放眼全球,重疾险自1983年在南非问世以来,便得到各国的效仿,并成为国外百姓“一生不可或缺”的保险产品。
1985年和1987年,英国和澳大利亚分别推出了各自的重疾险。随后,美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跟进。
经过近40年的发展和创新,国外的重疾险早已从单一的寿险市场中分离出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如多层次赔付体系和多样化支付方式等。
下面,让我们走近国外的重疾险,看看其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
从南非起源
说起1983年重疾险的起源,还得感谢一位伟大的南非心脏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Dr. Marius Barnard)。
一天,一位女士到巴纳德的诊所就诊。那时,她34岁,有自己的事业,离婚带着两个孩子。经过检查,巴纳德发现她得了肺癌,但幸好是早期,巴纳德通过手术成功切除了癌细胞肿块,并对女士说:“这次手术非常成功,你回去后好好休息,做好后续治疗,就像你没有得过这个病一样,按时检查。”
不幸的是,两年后,这位女士再次回来时,身体更糟糕了,癌症复发,只剩下不到3个月的寿命。
巴纳德很生气地问女士:“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儿?不是让你回去好好休养吗?”女士回答:“看病治疗让我花了很多钱和时间,我需要赚钱养家、养孩子,我休息了,孩子们的生活怎么办?”
对此,巴纳德沉默了,并思索:虽然自己可以用精湛的技术来挽救病人的生命,但是治疗的费用、康复的费用、病人收入损失等也让他无能为力。
为了找到解决的方法,1983年,巴纳德找到南非一家名为Crusader Life的保险公司(1997年,Crusader Life并入Hollard Life保险集团),合作设计出了一款保险产品,投保这款产品后,被保险人在被确诊罹患某些治疗费用支出巨大的疾病时,就能获得保险公司一笔保险金,用于治疗、康复以及弥补收入损失。
这一款保险产品,就是重疾险最初的雏形。
一开始,重疾险与寿险进行捆绑,保额通常是寿险保额的一定比例,但不可大于寿险保额,承保的疾病仅有癌症、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手术等4种。在赔付方面,采取提前给付的形式。给付后,重疾保额会相应减少。
后来,随着重疾险的发展,又出现了独立给付型重疾险产品,即被保险人一经确诊为保险条款规定的重疾,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保单的死亡保险金也随之变为零。如果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没有患重大疾病而出险,保单的保额将作为死亡保险金。
其实,与提前给付型产品相比,独立给付型产品的逆选择风险更高,同时费率也更高,最开始不太受市场的认可。
除此之外,国外市场上还有一种增额给付型重疾险产品,即被保险人可视其自身需求来决定是否在寿险主险上附加重疾险,在保险公司保额限定范围内,或寿险主合同保额之内,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重疾险的保额。
投保上述产品后,若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死亡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寿险保额,附加的重疾险合同也将终止。不过,增额给付方式通常又以生存期间作为约定,即被保险人经诊断罹患重疾后,须经过一段存活期(如3个月或1年),才能获得重疾险的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死亡时,还能获赔寿险主合同的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南非的重疾险还有一大特点,那就是按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层给付。投保时,按一定标准确定疾病的严重程度,并在保单里进行规定。
2009年,南非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发展项目小组(由来自相关行业组织的医生、核保人员、理赔人员和精算师等人员组成)牵头制定重疾定义,南非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包括4大核心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术),每种疾病分为A、B、C、D四种严重程度。针对每种疾病的严重程度,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设定在0-100%。
例如,按不同标准把癌症分为4级,1级时给付保额的25%,病情加重达到2级时,再给付25%,直至给付完全部保额。
上述分层给付的规定降低了被保险人逆选择的风险,减少了其意外得利的机会,同时还能有效降低保费,使给付更加公平。不过,这种模式有一个难题,那就是疾病的严重程度很难严格区分,并且还需要事先在合同中标注,实践操作的难度比较大。
除了给付方式的不断翻新,在承保的疾病方面,南非的重疾险也由最初的承保4种重疾,扩展到了包括肾衰竭的5种,后来又发展到目前的20多种。
保障范围的扩大意味着保费的增加,而一些被保险人则希望获得几种高发病率重疾的保障,支付更便宜的保费,因此,一种名为“Unitized”综合性重疾险应运而生,即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单利益。同时,在一张此类保单中,可以为全家人提供保障,每个人选择自己需要的保障疾病和保额就好。
不过,由于综合性重疾险设计较为复杂,很多被保险人并不知道如何选择,而保险经纪人为了避免出现未投保某些重疾而出险的情况,一般都建议全部投保,这使得综合重疾险最后实现的目标与设想出现了一定偏差。
在英国蓬勃发展
20世纪80年代,重疾险由南非传入英国,并由英国老牌保险公司Lloyds Life于1985年推出了第一款重疾险产品。
1986年,英国的Cannon保险公司(现在为英国Lincoln金融集团的一部分)开始将重疾险作为终身寿险的附加险进行销售,但是销售效果并不太理想。1987年,强调“生存保障”的重疾险产品由Abbey人寿公司推出后,英国重疾险的销量才开始逐年增加。
到2005年,英国重疾险产品的保障人群,包括成人和儿童,已增至约1200万人,保额超过4500亿英镑。2010年至2012年,英国重疾险产品的销量分别达到53万件、55万件和56万件,而2012年重疾险产品的赔付金额也达到了8.01亿英镑。
早期,英国的重疾险产品很简单,到1999年承保的“核心”疾病才有6种,即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肾功能衰竭和重大器官移植。后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英国保险公司在推出新的重疾险产品时,不断增加新的可保障的疾病数量,如完全永久性失能,以及对被保险人生活能力和生活方式影响巨大的疾病等。
总体上,英国保险市场的重疾险产品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基本重疾险产品,其只承保癌症等6-10种常见的重疾,主要作为寿险主合同的附加险存在;二是综合型重疾险产品,可承保30多种重疾,一般为独立险种,也是目前英国主流的重疾险产品。在英国,投保重疾险,一般都包括了残疾保障和收入损失保障。
在赔付方面,除了一次性给付外,英国还有一种阶梯式给付模式,保险公司会按照不同疾病的严重度和治疗费用给付不同的保险金,对小病给付的保险金较少,对重疾给付较多。
例如,对心脏瓣膜置换给付50%的保额,瓣膜切开术10%,瓣膜修补术5%等,剩余的保额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但全部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额。
这种阶梯式的给付方式,既能对被保险人的小病、小手术提供保障,又能对随后可能发生的其他重疾提供保障。
除了上述特点,英国的重疾险曾有一大特征,即“回购式选择”。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在投保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产品后,如果出险,给付完保险金后,其死亡保障保额将相应减少,甚至变为零。为了弥补上述重疾险产品的缺陷,英国保险公司新增了回购式选择条款。
简单来说,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然存活,则可以按照某一固定费率“回购”原保额,经过几次“回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就会恢复到原来购买重疾险之初的水平。
另外,英国保险公司还提供了一种与住房按揭贷款相关联的重疾险产品,重疾险的保额与贷款余额相对应,当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时,将由保险公司帮助偿还贷款。
可以说,重疾险在英国蓬勃发展,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示范。
例如,在疾病定义方面,英国作出了很好的榜样,分别于1999年和2011年发布《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分别对主要疾病的标准定义、重疾险产品条款的常用格式,以及永久失能、少儿既往症的定义进行了规范,并且根据医学的进步,对恶性肿瘤、帕金森综合症和终末期疾病的定义进行了修订。
可以说,英国对重疾定义的规范和修订,确保了重疾险产品的严谨性,减少了理赔纠纷,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值得借鉴。
在全世界多点开花
在发展过程中,重疾险大多以独立险种的形式存在,并在多个国家呈多点开花之势。不过,有一个国家例外,那就是美国。
在美国,人们的医疗保障主要靠的是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不太需要再单独投保重疾险。美国重疾险大多以寿险的附加险存在,即主险是终身寿险,其中附加了一份提前给付型的重疾险。
当重疾出险后,保险公司会把重疾的保额给付给被保险人(重疾的保额一般不会超过主险保额的50%),主险的保额则同步减去重疾保额,剩下的保额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将赔付给受益人。
在澳大利亚,重疾险于1987年开始推出,男性的接受程度比女性高。目前,超过30家澳大利亚保险公司都在销售重疾险产品,而消费者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25-44岁,占比约为77%。
据悉,上述年龄段也是澳大利亚传统商业寿险的主力购买者,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财务安全和对家庭的责任,以及转移对自身健康和疾病的恐惧。整体来看,在澳大利亚,投保重疾险的人数已占总人数的约17%。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澳大利亚的保险代理人和中介机构将重疾险产品视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而不愿意推广,后来才发现二者具有比较强的互补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对丧失或降低工作能力的保障,重疾险产品是对疾病的保障。
当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时,很有可能会导致失能,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的等待期较长,保险金一般是定期给付,相比来说,重疾险的保险金是一次性给付,这样就能给予被保险人及时的保障。
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重疾险逐渐成为澳大利亚人保险配置计划中的重要一环,并带动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更快发展。
在加拿大,1993年才引进重疾险,第一款产品就以主险的形式出现,并在2000年迎来了销售的大幅增长。
最初,加拿大重疾险产品的竞争方式主要是增加病种的覆盖面。后来,为使产品对消费者更有吸引力,保险公司引进返还保费责任,即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出险,到期时将保费返还给客户。
近年来,轻症责任在加拿大重疾险产品中较为流行,一般将其保额设置为总保额的10%-25%。一些保险公司还提供附带的增值服务,如推荐医疗专家、二次诊断等。这些方面与我国的重疾险产品比较类似。
数据显示,2009年,加拿大人投保的重疾险保额平均超过了8万美元,病种为25种,平均购买年龄为34.5岁,年均保费1000美元。
综合来看,在发达国家里,不管是以独立的主险形式还是以附加险形式存在的重疾险,都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成为人们常配、必配的一款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