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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是否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职工普法重罚将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合法)

外卖骑手是否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职工普法重罚将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合法)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请求。结果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争议将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合法!

外卖骑手是否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职工普法重罚将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合法)(1)

外卖骑手是否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职工普法重罚将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合法)(2)

案情

2019 年 3 月 20 日,孔某到某商贸服务公司(承接某互联网平台在某区的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在某个社区设立的站点担任全职骑手,从事送餐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站点站长每天给骑手排班,排到班次的骑手当天必须上 线,不上线则按规定扣款,骑手通过某商贸服务公司管理的 APP 自动派单进行送餐等。某商贸服务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骑手支付工资、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为骑手缴纳商业意外伤害险。

2020 年 8 月,该商贸服务公司与某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要求骑手在后者的协助下通过 网络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者和骑手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签《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是民事承包关系,后者 向骑手给付的是承包费而非工资。

此后,该商贸服务公司将 骑手的工资转账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者通过支付宝向 骑手支付。同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该商贸服务公司收 取管理费。2020 年 10 月 30 日,孔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 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孔某受伤后未为该商贸服务公司提供劳动。

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

将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合法!

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请求。

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 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孔某对某商贸服务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孔某入职后按照某商贸服务公司的站长排班安排,并根据某商贸服务公司管理的 APP 自动派单进行送餐,在人格上具有从属性。

孔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需站长安排,不上线须依据某商贸公司的制度进行扣款,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某商贸服务公司根据孔某的工作业绩按月向其发放报酬,且为孔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

2020 年 8 月后,孔某虽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但签订该协议系在某商贸服务公 司安排、要求下签订,工资虽由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支付宝支付,但工资来源仍为某商贸服务公司;除签订协议、工资给付主体有变化外,管理方式、管理人员、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变化。

综上,应认定孔某与某商贸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

来源:丝路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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