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租赁房什么条件(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布细则)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什么条件(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布细则)让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实际作用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赶紧来了解下近日,市住房局发布了《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何认定、租金如何收取、建成后如何配租等方面进行规范。细则的发布
@在厦的年轻人、新市民
你们关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出台新的细则!
关系到租金、申请等方面
赶紧来了解下
近日,市住房局发布了《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何认定、租金如何收取、建成后如何配租等方面进行规范。
细则的发布
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
让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实际作用
租赁住房如何认定?
需符合六个条件之一
根据细则
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
可按程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项目主体可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
享受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1.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2.领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
3.按照厦门《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和《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未纳入省级和国家公租房计划固化清单的公租房项目;
5.未享受奖补的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6.其他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租赁住房项目。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料图
租金怎么算?
按不高于市场价95%标准执行
年度涨幅不超过5%
细则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
应接受政府指导
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
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95%的标准执行
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收取(预收)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除房租和按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租户承担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外,项目主体不得再另行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费用。项目主体可以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项目初次定价或调价时,项目主体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市住房局备案。实际执行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料图
如何进行配租?
用人单位可整体申请
安排符合条件员工入住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
厦门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
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
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
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
优先满足企业无住房员工租住需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料图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
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项目主体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应重点保障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
项目主体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料图
厦门政策持续发力
让更多青年人、新市民
住有所居、心有所安
17日上午
市住房局召集
厦门已领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
住房租赁企业、村集体项目负责人
签订相关监管协议
明确已领取奖补资金项目和
主体责任义务等
并要求在租金方面接受政府指导
三大项目类型
明确主体责任义务
根据项目筹集渠道不同,分为新建项目、改建/盘活项目、运营项目三大类,协议明确了已领取奖补资金项目和主体责任义务。
新建项目:开工后3年内应入市,并按要求对外运营,持续运营时间不得低于10年,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网签备案。
改建/盘活项目: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网签备案。租赁合同租期不得短于6个月,不得长于3年。改建项目持续运营时间不得低于8年,盘活项目持续运营时间不得低于5年。
运营项目:持续运营时间不得低于3年,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网签备案。租赁合同租期不得短于6个月,不得长于3年。
重点保障新市民群体
满意度指标应超80%
协议明确了配租规则、安全和满意度要求、违约处罚等方面内容。
配租规则:项目由第三方运营的,项目方应督促运营方重点保障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和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
安全和满意度要求:项目入市前应进行空气质量检测,要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及建筑结构;入市后,要确保承租人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
违约处罚:申领补贴的项目主体若违约且拒不整改,主管部门将通过发出租赁风险提示、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或终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和收回奖补资金等形式,对其进行处罚。
数据:
可新增租赁房源3.34万套(间)
2019年7月,厦门市入选“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示范城市”,获得每年8亿元、3年共24亿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试点以来,已补贴28个项目,其中,新建项目20个,改建/盘活项目6个,运营项目2个。据统计,已补贴项目可新增租赁房源3.34万套(间)。
转自:厦门日报社
来源: 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