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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使用方法(留置送达不能随意而为)

留置送达使用方法(留置送达不能随意而为)一、诉讼文书是否送达成焦点【法律点评】2017年8月,区政府以上述留置送达被征收人为由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定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补偿安置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且已经送达,故允许区政府对赵先生的房屋强拆。2018年5月9日,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赵先生的房屋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在此情境下,赵先生立即委托圣运律师维权。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是最终导致房屋被强拆的关键,律师建议赵先生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市中院提起撤销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但市中院以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18年10月,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先生本人送达了安置补偿决定,故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留置送达使用方法(留置送达不能随意而为)(1)

【案情概览】

赵先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全家居住在该屋内。

2014年11月,区政府以建设道路为由发布征收公告,赵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由于安置补偿标准过低,在签约期内,赵先生未与区政府达成一致的安置补偿意见。

2016年12月,区政府以张贴的方式对赵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作留置送达。

2017年8月,区政府以上述留置送达被征收人为由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定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补偿安置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且已经送达,故允许区政府对赵先生的房屋强拆。

2018年5月9日,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赵先生的房屋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在此情境下,赵先生立即委托圣运律师维权。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是最终导致房屋被强拆的关键,律师建议赵先生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市中院提起撤销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但市中院以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18年10月,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先生本人送达了安置补偿决定,故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法律点评】

一、诉讼文书是否送达成焦点

虽然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赵先生的诉求。但在赵先生的案件中,征收补偿决定是否送达,是决定赵先生是否得知征收补偿决定内容的关键,也成为案件再审时庭审的焦点。

区政府多次强调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有效送达,并且给赵先生打电话予以确认。但在区政府主张的补偿决定书送达之前,赵先生的房屋已被断水断电,无法居住。赵先生及家人已另觅住处,送达当日家中无人。

除此之外,区政府称其“留置送达”补偿决定后,已致电告知赵先生,但庭审中却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以留置送法方式有效送达,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院的相关裁定,责令中院继续审理赵先生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二、何谓“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留置送达”在法律上被视为送达。

值得注意的是,当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时,应当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文书的必要条件有:

1、文书送达被送达人居住地点;

2、文书被送达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送达文书;

3、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但有关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不影响留置送达的效力。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房屋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房屋被司法强拆情况并不鲜见。

被征收人不要认为只要法院允许强制执行,便无路可走。实际上,在征收过程中,文书送达大有讲究,若是能证明相关文书并未经过有效方式进行送达,即可认定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之下,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违法,理应获得相应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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