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按期限可分为哪些(聘用合同的续订)
聘用合同按期限可分为哪些(聘用合同的续订)马学莹辩称,其与解放军影视部签订4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而解放军影视部在其工作9年11个月时提出不续订聘用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管理规定》与《暂行规定》都是现行的文职人员管理依据,两者并不冲突;解放军影视部在未与其进行谈话,未告知参与考核人员其仍在工伤治疗期内,未提供相关记录的情况下,仅用2天多时间完成考核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程序违法;其并不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况,解放军影视部系伪造考勤记录;其符合《管理规定》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情形,且符合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情形,解放军影视部应与其续订聘用合同。被告:原告:解放军影视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放军影视部无需与马学莹续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马学莹承担。事实与理由:马学莹于2010年7月25日入职我单位工作,双方先后4次签订聘用合同。马学莹在我单位工作期间为2010年7月25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涉事单位《暂行规定》并未对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作出规定,故对此类合同的续订,仍应按照原《管理规定》进行判断。马学莹与解放军影视部先后签订4次聘用合同,符合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的条件。
二、案件详情:
原告:
解放军影视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放军影视部无需与马学莹续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马学莹承担。
事实与理由:马学莹于2010年7月25日入职我单位工作,双方先后4次签订聘用合同。马学莹在我单位工作期间为2010年7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共计9年11月个月。2019年10月29日,马学莹发生工伤,我单位虽对工伤存在异议,但仍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让其享受了工伤待遇,但马学莹为了达到延长双方聘用合同期限的目的,在我单位给予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和再三催促的情况下,始终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拒绝继续工作。解放军影视部认为,马学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经常迟到、旷工,解除与其聘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4369号裁决书应适用《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而非《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
马学莹辩称,其与解放军影视部签订4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而解放军影视部在其工作9年11个月时提出不续订聘用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管理规定》与《暂行规定》都是现行的文职人员管理依据,两者并不冲突;解放军影视部在未与其进行谈话,未告知参与考核人员其仍在工伤治疗期内,未提供相关记录的情况下,仅用2天多时间完成考核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程序违法;其并不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况,解放军影视部系伪造考勤记录;其符合《管理规定》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情形,且符合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情形,解放军影视部应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马学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放军影视部支付我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工资42525.48元;2、诉讼费由解放军影视部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10月29日因工受伤,自受伤以来,我停止工作,一直在相关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部分病情易复发,诉讼请求期间应属于停工留薪期,理应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我受伤后,受疫情影响不能到相关医疗机构及时有效治疗,耽误最佳治疗期,致使伤情加重,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治疗期自然延长;我的伤情属于易复发伤病伴神经性疼痛,复发后疼痛难忍,必须借助医疗器械人工干预治疗,医疗机构对此确认;致伤瞬间给我造成极大心理影响,加之解放军影视部单方解除关系,给我造成很大压力,不利于康复;经医疗机构确认,我被相关行政部门列为康复对象,解放军影视部屡次不予盖章确认,造成康复不能顺利进行;治疗期间,解放军影视部不履行告知停工留薪期义务,在我报告治疗情况要求延长治疗期时不予回应;我在解放军影视部工作多年,工作尽心尽力,履次要求返岗复工遭到拒绝。
三、法院审理查明:
马学莹于2010年7月25日入职解放军影视部,双方先后签订4次聘用合同。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019年10月29日,马学莹受伤;2020年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工伤认(1060T03976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马学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以下简称三〇七医院)诊断为骶4、5椎体骨折、骶骨椎板骨折,将马学莹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2020年4月26日,解放军影视部生产室党总支部参考民主测评结果,建议马学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4月29日解放军影视部综合办公室拟确定因聘期考核不合格,解除与马学莹的聘用合同。同日,解放军影视部通知马学莹,双方签订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将于2020年5月31日合同期满,现因其聘期考核不合格,期满后不再续订新的聘用合同。2020年4月30日,解放军影视部公示马学莹聘期考核不合格。
2020年5月15日,解放军影视部通知马学莹:1、鉴于您未能提交北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我部按照您此前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截止目前为止,鉴于您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延期申请,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您的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2、鉴于目前您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与您的聘用合同将依法延续至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日,但因您的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您于2020年5月1日起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您无需继续治疗,请您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常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3、请您尽快向相关部门提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延误申请的全部法律责任将由您个人承担;4、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您与我部的聘用合同状态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另行确定。
2020年5月21日,马学莹以医嘱意见为继续休养、局部理疗等为由,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解放军影视部于6月2日予以回复,未批准该申请。
2020年7月21日,京丰人社工增字[2020]第0005538号增补受伤部位决定书决定增补马学莹的工伤部位名称为:腰5骶1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损伤。2020年9月2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更正说明,将“腰5骶1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损伤”更正为“骶骨3、4、5椎板骨折,腰5骶1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损伤”。
2020年7月29日,马学莹向丰台仲裁委提出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确定其与解放军影视部于2020年6月1日至8月1日期间存在聘用关系,签订的聘用合同依法延续;解放军影视部支付其上述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2525.48元;双方续签本级岗位最长期限的聘用合同。2020年12月3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4369号裁决书,裁决确认马学莹与解放军影视部于2020年6月1日至8月1日存在聘用关系,签订的聘用合同依法延续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解放军影视部支付马学莹2020年6月1日至8月1日生活津贴3520元;解放军影视部与马学莹续订本级岗位最长期限聘用合同;驳回了马学莹的其他仲裁请求。马学莹及解放军影视部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解放军影视部主张,马学莹在职期间无视单位制度、迟到、早退、全天旷工不计其数,已符合《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解除聘用条件,就此提交考勤表为证。马学莹对此不予认可,表示仲裁提供的考勤表和现在提供的不一致,存在人为修改,不能反映真实的出勤情况。
马学莹主张,其伤情根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目录,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且其经医疗机构认定,被相关行政部门纳入康复对象,应仍在停工留薪期。马学莹就其主张提交三〇七医院出具的2019年10月29日、12月2日、2020年1月2日、5月3日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为证。其中,三〇七医院5月3日诊断证明书载明医嘱意见为:1.建议局部理疗等对症治疗;2.继续休养,门诊定期复查;3.避免长时间坐立。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载明,工伤康复机构建议半年功能康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17日审批同意。解放军影视部表示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与本案无关,对上述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马学莹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解放军影视部就马学莹的工资情况提交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表为证,马学莹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根据工资表记载,马学莹每月工资固定组成部分由军队服务津贴1800元、保教费300元、工作性津贴1850元、生活性补贴2730元、岗位工资1490元、级别工资1980元、保险补助165.16元、工龄工资160元、物业服务补贴180元、住房补贴3320元构成,共计13975.16元。
另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续订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暂行规定》未对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作出规定。
四、争议焦点:
解放军影视部是否需要与马学莹续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五、法院认为:
解放军影视部与马学莹签订的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到期,但马学莹作为工伤职工,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双方聘用关系依法延续。解放军影视部与马学莹均未对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4369号裁决双方于2020年6月1日至8月1日存在聘用关系,签订的聘用合同依法延续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提出起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马学莹所受伤害为“骶4、5椎体骨折,骶骨3、4、5椎板骨折,腰5骶1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损伤”,经核查,其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解放军影视部应支付马学莹2020年6月1日至8月1日期间工资27950.32元。
解放军影视部虽主张《管理规定》已不再适用,但就此并未提交证据,现无证据显示该文件失效,故对解放军影视部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暂行规定》并未对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作出规定,故对此类合同的续订,仍应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判断。马学莹与解放军影视部先后签订4次聘用合同,符合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的条件。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4369号裁决书裁决解放军文影视部与马学莹续订本级岗位最长期限聘用合同,而解放军影视部起诉无需续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并非仲裁裁决事项,对该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解放军影视部应与马学莹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
六、审理结果:
1、确认马学莹与解放军文化艺术中心影视部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存在聘用关系,签订的聘用合同依法延续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
2、解放军文化艺术中心影视部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马学莹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工资27950.32元;
3、解放军文化艺术中心影视部与马学莹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
4、驳回解放军文化艺术中心影视部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马学莹其他诉讼请求。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X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XX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
天津XX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案,成功获不起诉。
沈阳张XX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天津张XX故意伤害案,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缓刑。
河北XX开设赌场案,成功罪轻辩护。
天津孟XX组织卖淫案,成功罪轻辩护。
山西XX故意伤害致死案申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