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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全面揭秘(外商投资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外商投资法全面揭秘(外商投资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制定了“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引进外资发挥了重要的保障规范作用。几十年过去了,当时的“外资三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适应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需要,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所以,制定外商投资法应该说是我们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构建新型的外资管理体制,统一内外资法律必然要求。

外商投资法全面揭秘(外商投资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1)

外商投资法的亮点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上海纽鑫达公司与Carson Junping Cheng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09年11月10日,程骏平与张锋、程岚签订一份《股份协议书》,约定:经三人协商,三人在上海成立贸易公司,由于程骏平为美国籍,目前无法与国内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经商讨,三人同意先期以张锋、程岚两人名义成立公司,等条件成熟后,程骏平与该公司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各方出资仍按约定的比例出资。三人现达成以下协议:1、三人同意以张锋、程岚两人名义成立纽鑫达公司;2、纽鑫达公司虽然以张锋、程岚两人名义成立,但实际投资比例为:程骏平51%,张锋25%,程岚24%。由张锋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00万元,程骏平出资51万元,张锋出资25万元,程岚出资24万元。程骏平拥有该公司51%的股权。

2009年11月3日,程骏平通过程岚向张锋打款458 762元。程骏平和程岚均表示,458 762元中的26万元系程骏平以张锋名义缴纳的纽鑫达公司出资,程骏平另有25万元出资系在程岚的49万元出资中。

2009年11月5日,上海汇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纽鑫达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全体股东首次出资资金全部到位。经审验,截至2009年11月3日止,纽鑫达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公司章程约定比例缴付出资。该《验资报告》附件《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载明:张锋出资51万,占注册资本的51%,程岚出资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附件《银行对账单》载明,2009年11月3日,张锋向纽鑫达公司账户转账51万,程岚向纽鑫达公司账户转账49万元。

2009年11月11日,纽鑫达公司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张锋(占51%股权)、程岚(占49%股权)。

2012年10月29日,程骏平与张锋、程岚又签订一份《股份协议书》,约定:2012年9月,经程骏平、张锋、程岚三人协商,股东会决议如下:纽鑫达公司以股权收购形式,购买XX公司100%股权,纽鑫达公司拥有XX公司100%股权,根据三人分别拥有的纽鑫达公司股份比例,三人对XX公司股份的实际拥有比例如下:程骏平拥有公司51%股权,张锋拥有公司25%股权,程岚拥有公司24%股权……。

2018年8月6日,纽鑫达公司向程骏平出具一份《出资证明书》,载明:程骏平于2009年11月3日向纽鑫达公司缴纳出资51万元。

程骏平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锋名下26%的纽鑫达公司股权系程骏平所有;2.纽鑫达公司配合其将张锋持有的公司26%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程骏平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纽鑫达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张锋是否代持了程骏平所有的26%纽鑫达公司股权;二、程骏平能否要求纽鑫达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变更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上的障碍。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双方有一系列明确的协议相互印证程骏平实际享有纽鑫达公司51%股权。其次,程骏平已举证证明其对纽鑫达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纽鑫达公司及张锋虽然否认,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后来的《股份协议书》《出资证明书》及分红方案等,亦可推断程骏平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最后,从各方往来的一系列电子邮件可以看出,程骏平事实上参与了纽鑫达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其作为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程骏平系纽鑫达公司的隐名股东,张锋名下26%的纽鑫达公司股权的实际拥有人是程骏平。

关于争议焦点二。纽鑫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显名股东为张锋、程岚,均系国内自然人;隐名股东为程骏平,系美国籍。如变更相应的工商登记,使隐名股东显名,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1.关于国内自然人能否与外国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的中国合营者未包括中国的自然人,但该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因此,本案中纽鑫达公司及张锋要求确认程骏平与其他第三人共同成立公司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外国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本案中,法院致函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就“如确认程骏平为纽鑫达公司股东,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否同意将程骏平变更为纽鑫达公司股东,并将纽鑫达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咨询。浦东新区商务委投资促进处复函称:“……纽鑫达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范围,我委办理CarsonJunPingCheng变更为纽鑫达公司股东,并将纽鑫达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程骏平要求变更为纽鑫达公司股东,不需要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此外,本案中,除名义股东张锋以外的其他股东,即程岚明确认可程骏平的股东身份,也同意将程骏平变更登记为纽鑫达公司股东。因此,程骏平要求纽鑫达公司将张锋代持的纽鑫达公司26%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张锋名下的纽鑫达公司26%的股权系程骏平所有;二、纽鑫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张锋名下的纽鑫达公司26%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程骏平名下,张锋应当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8 900元,鉴定费20 980元,两项合计29 880元,由纽鑫达公司负担。

2.凸显对外资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法确定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突出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这部法律明确,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具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

外商投资法全面揭秘(外商投资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2)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武汉发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第一张《许可证》

易生来自喀麦隆,在汉生活创业15年。今年6月新成立的一齐文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是他在汉创办的第二家企业。这家中外合资公司急需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经过电话咨询,8月24日公司向武昌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8月27日就接到了许可通知。 9月1日,易生兴奋地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这是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武汉为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的首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019年12月31日,人社部专项修订《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权限原属省级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今年8月起,明确将审批事项调整到区级,并从降低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3.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设“投资保护”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二是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四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并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深化落实了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了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外商投资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多为原则性指导规范,后期还有待立法机关对过渡期管理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所说,外商投资法只是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迈出的第一步,下一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的任务还很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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